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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87 证券简称:广百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9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1年4月15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广州市西湖路12号十一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四)召集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吴纪元先生;

  (六)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11年3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26,301,54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3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2010年度公司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0,234,76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8,046,952.00元。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0,234,76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10,888,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1年向银行申请人民币六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农业银行广州北秀支行、招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广州银行越秀支行各一亿元,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花园支行两亿元,合计六亿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该额度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同使用,当子公司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意126,301,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一)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87 证券简称:广百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0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4号文核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2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51,469股,发行价格为2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23,110,990.50元,扣除发行费用19,930,067.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3,180,922.71元。2010年3月2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1)羊验字第20661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4月15日,公司子公司湛江广百商贸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及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907113310313,截至2011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5831.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湛江民大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汉杰、冯海轩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专户存储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主动或在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证可以履行督导职责,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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