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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1版)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德林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长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长生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俊先,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俊先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杜婕,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在任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因公务出差原因,存在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情况,但均进行了授权委托,本人郑重承诺,以后合理协调好公务与参加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勤勉尽责地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杜婕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高志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志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81 股票简称:亚泰集团 编号:临2011-009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13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监事会主席张宝谦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监事9名,实到监事8名,监事王俊先生委托监事秦音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李廷亮先生履职情况的议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就公司董事李廷亮先生履职情况审核如下: 公司2010年共召开董事会18次,李廷亮先生亲自出席11次,委托出席7次,占董事会会议次数的38.9%。 李廷亮先生虽然因工作原因委托出席董事会的次数超过了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但对于每次委托出席董事会的会议内容,李廷亮先生均能够进行事前的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且每次委托出席时,均能够明确表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因此监事会认为李廷亮先生能够履行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杜婕女士履职情况的议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公字〔2010〕60号)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女士履职情况审核如下: 公司2010年共召开董事会18次,杜婕女士亲自出席11次,委托出席7次,占董事会会议次数的38.9%。 杜婕女士熟悉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经济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虽然因工作原因委托出席董事会的次数超过了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但杜婕女士对于每次委托出席董事会的会议内容均能够进行事前的认真审阅,提出意见和建议,且每次委托出席时,均能够明确表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因此监事会认为杜婕女士能够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监事会拟提名仇健先生、孙弘女士、王劲松先生、吴宝升先生、于来富先生、秦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仇健,男,1968年7月出生,硕士学位,讲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工业大学机械学院讲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网络部主任、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产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弘,女,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政工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二道区人大代表。曾任吉林亚泰商城服装商城经理、吉林龙达康乐宫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劲松,男,1971年10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研究员、丹麦哥本哈根大学访问学者,中共党员。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总经理。 吴宝升,男,1955年5月出生,满族,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人大代表。曾任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水泥厂车间副主任、书记兼主任、组织部长、支部书记、厂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来富,男,1975年7月出生,研究生,讲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 秦音,女,1976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2011-010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2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3.7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646,400万元,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8.87%。上述担保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2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3.7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已经2011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复 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除水泥预制构件)制造;石灰石、水泥混凝土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629,364万元,总负债为459,819万元,净资产为169,545万元,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60,825万元,净利润3,10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宋尚龙 经营范围:对水泥、熟料、混凝土、砂浆、混凝土外加剂、塑编袋及管桩、管片、水泥预制构件、水泥制品和其他建筑材料以及水泥用石灰石开采、骨料开采等相关行业的投资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570,662万元,总负债为1,067,814万元,净资产为502,034万元,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479,684万元,净利润19,26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在审批程序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属公司,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被担保人具有良好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具备偿还债务能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646,400万元,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8.87%。上述担保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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