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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1-012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1-012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刊登了《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1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刊登了《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一号楼2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慧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0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683,5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9%。 会议由董事长张慧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10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张慧民先生回避了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83,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谭清、杜若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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