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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董事17人。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8人,杜文毅监事书面委托陈良训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万善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舒本娥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单位:人民币元

  ■

  3.1.2 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元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和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进行增资,将其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至5亿元,并将其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修改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将闲置资本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已于2011年1月4日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增资手续。

  3.2.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0]551号)和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10亿港元,并分阶段实施,首先出资2.5亿港元将其注册资本由5000万港元增至3亿港元。报告期内,该增资事项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核准,并已报香港证监会备案。

  3.2.3报告期内,公司首只QDII产品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2011年1月4日-1月31日,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推广。截至推广期结束,客户参与份额为192,251,429.77份。2011年2月15日,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

  3.2.4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锁定目标客户,积极组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宣传与推广工作,融资融券交易呈现持续快速发展态势。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16.50亿元,市场份额占比达7.89%。

  3.2.5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长城”)原总经理袁小文女士于2011年1月14日提出辞职申请。华泰长城董事会审议同意袁小文女士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同意拟聘任李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待监管部门批准李杰先生期货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3.2.6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无。

  2、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10年6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于1995年与本公司建立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向本公司交付了交易保证金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返还所欠其期货交易保证金余额计人民币5,021,800元及相关利息共计5,157,099元。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原股东四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四通集团财务公司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引起了三单债权债务纠纷案。其中两案分别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深中法经一初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深中法经一初第43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判决书和调解书,四通集团应分别偿还华泰联合证券7,345万元及其利息合计9,940万元。上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已生效,两案正在执行中。对于另一案,华泰联合证券于2008年6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通集团公司向华泰联合证券支付欠款总额人民币23,775.36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187.72万元,合计人民币约2.6亿元。该案于2009年12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四通集团公司扣减债务8,486.5867万元,最终需偿还本金17,553.3893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 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占用营业部资金共3,720余万元,以及因其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纠纷而被各地法院从华泰联合证券三家营业部及公司本部扣划现金共1,738万元后,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偿债义务,华泰联合证券于2003年1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案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下文通知各地法院暂停受理、审理、执行对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该案一直处于中止审理阶段。2009年5月,法院裁定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华泰联合证券已于2009年8月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息12,598万元,但由于债权未经法院判决,债权待确认。2010年3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结果支持华泰联合证券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华泰联合证券5,458.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8.2万元。华泰联合证券已就上述债权和诉讼费向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待执行中。

  (4) 2008年11月,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不履行与华泰联合证券之间的合同义务,拖欠款项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处置变卖其所持华泰联合证券的900万股股权(经2005年缩股后变更为270万股),将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其对华泰联合证券的所欠债务。法院于2009年2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由法院追加长城财务公司作为第三人。该案已于2009年7月开庭审理完毕,2009年8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双方至今一直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5)2008年11月,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不履行与华泰联合证券之间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处置变卖其所持华泰联合证券的900万股股权(经2005年缩股后变更为270万股),将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其对华泰联合证券的所欠债务。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对方对华泰联合证券的全部债务。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6)2008年12月,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华泰联合证券1,500万元欠款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所欠华泰联合证券款项。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对方对华泰联合证券的全部债务。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7)2010年11月,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北京东阳实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华泰联合证券,要求华泰联合证券赔偿其资产管理账户亏损、返还业绩报酬并支付律师费成本,共计600.2万元。该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处于答辩举证期间,待开庭中。

  (8)2010年11月,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华泰联合证券原股东四通集团代管公司营业部期间,向北京华资银团集团融资,构成对华泰联合证券资金侵占,后北京华资银团集团与华泰联合证券达成还款协议,现因北京华资银团集团未按协议还款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合计3,457.89万元,现已申请立案。2011年3月17日开庭完毕,判决北京华资银团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泰联合证券2,430万元,同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目前对方已提出上诉。

  3.2.7 报告期内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新设、迁址等变化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报告期内分公司迁址情况

  ■

  (1)经江苏证监局2010年12月22日“苏证监机构字[2010]582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新市路102号,2011年3月7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2)经黑龙江证监局2011年1月20日“黑证监许可字[2011] 2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39号傲城国际B栋三层,2011年3月14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3)经辽宁证监局2011年3月10日“辽证监许可 [2011] 8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20号(群楼201),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2、报告期内营业部新设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2月13日“证监许可[2010]1805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各新设1家营业部。目前,2家新设营业部均处于筹建阶段。

  (2)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0日“证监许可[2011]120号”文批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漳州龙文区、汕头龙湖区、佛山顺德区、广州花都区、重庆两江新区各新设1家营业部。目前,5家新设营业部均处于筹建阶段。

  3、报告期内营业部迁址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上列表中,1-10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1-13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其中:

  (1)经河北证监局2010年9月27日“冀证监发[2010]200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军创国际大厦1层、19层,2011年1月13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2)经北京证监局2010年11月18日“京证机构发[2010]199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展南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F1-6、F1-7、F2-1室,2011年2月9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3)经黑龙江证监局2010年11月15日“黑证监许可字[2010]60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民益街证券营业部”,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76号网通大厦3楼,2011年2月16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4)经北京证监局2010年9月16日“京证机构发[2010]158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莲花池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雍贵中心C座1-2层,2011年2月17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5)经江苏证监局2010年12月14日“苏证监机构字[2010]563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广州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77号5楼,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6)经江苏证监局2010年10月26日“苏证监机构字[2010]462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州迎春西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营业部名称不变,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71号,2011年3月21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7)经江苏证监局2011年1月17日“苏证监机构字[2011]21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桥南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门大街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81号,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8)经江苏证监局2011年1月24日“苏证监机构字[2011]42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镇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营业部名称不变,地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251号,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9)经黑龙江证监局2011年1月20日“黑证监许可字[2011]1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成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宣化街证券营业部”,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39号傲城国际,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10)经江苏证监局2011年2月22日“苏证监机构字[2011]85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长江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11号,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11)经湖北证监局2011年3月31日“鄂证监机构字[2011]28号”文批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城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悟西岳大道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12)经湖北证监局2011年3月31日“鄂证监机构字[2011]29号”文批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穴民主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穴永宁大道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东55号,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13)经湖北证监局2011年3月31日“鄂证监机构字[2011]27号”文批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城蒲阳大道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城东大街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湖北省应城市东大街13号,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3.2.8 报告期内公司IB业务开展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按业务规划处于开展有序、发展稳步的良好状态。报告期内,公司新增1家营业部获准开展期货IB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有50家证券营业部获得当地证监局出具的无异议函,业务覆盖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安徽、河南、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宁夏、吉林等14个省市自治区。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依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合规检查办法(试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完成了期货IB业务合规检查,并向深圳证监局报备了合规检查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有24家证券营业部获得当地证监局出具的无异议函,业务覆盖深圳、广东、广西、四川、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8个省市自治区。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的47家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在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有增持行为的股东,即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锁定期限为自持股之日起60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实际锁定期限视发行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2、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在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无增持行为的股东,即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3、公司其他发行前股东,即公司股票发行前一年受让原其他股东股份的新股东上海星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前三年内有增资行为的股东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2009年7月公司新增的25家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锁定期限为自持股之日起36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锁定期限视发行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其中,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84,023,685股,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该部分股权于2011年2月28日起可上市流通。

  4、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无增持行为的股东,即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澜集团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梅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苏金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上十家股东共持有893,043,704股,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该部分股权于2011年2月28日起可上市流通。

  3.3.2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中的9,896,557股,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该部分股权于2011年2月28日起可上市流通。

  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均履行了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3.6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签字)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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