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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2011-008号TitlePh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2011-008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13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2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3名,董事徐德复先生、施国琴女士分别委托董事刘树森先生、宋尚龙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0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5,804,075.46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580,407.55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335,605,983.72元,减去2009年度分配利润189,473,205.80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为313,356,445.83 元。

  公司拟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4,732,0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9,473,205.80元。本年度不进行送股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九、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多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状况比较熟悉,在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现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拟定其2011年度审计费用为150万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修改原章程第十一条

  原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理。”

  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2、修改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为: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为单一对象提供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等事项,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全面论证和调查后,经总裁办公会同意,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上述事项,公司还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同时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公司的银行贷款业务和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公司的担保,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

  现修改为: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为单一对象提供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等事项,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全面论证和调查后,经总裁办公会同意,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上述事项,公司还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同时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修改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原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设副总裁9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设副总裁9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议,董事会提名宋尚龙先生、孙晓峰先生、徐德复先生、矫正中先生、李廷亮先生、王化民先生、刘树森先生、陈继忠先生、施国琴女士、王永武先生、张德林先生、刘长生先生、张俊先先生、杜婕女士、高志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张德林先生、刘长生先生、张俊先先生、杜婕女士、高志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并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亚泰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的议案:

  为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实施《亚泰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简称“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营”的管理方式,以企业作为年金基金缴纳单位,对年金基金进行集中管理和投资运营。理事会选择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选择并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承担,由企业在满足“完成企业年度经营责任书确定的利润指标达到80%以上”等《亚泰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按核定缴费基数的4%进行缴纳,在税前列支。公司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基金统筹帐户,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员工退休时年金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符合《亚泰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规定的享受年金待遇条件的员工在退休时,由公司年金基金统筹帐户支付给年金待遇,即按照退出岗位上一年度本人执行的岗位效益工资标准与对应的任职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年金待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公司年金基金统筹账户。

  《亚泰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负责《亚泰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的实施,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2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为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3.7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646,400万元,占公司201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8.87%。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所属公司借款担保有关事宜变更的议案:

  经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和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2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上述担保变更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2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公司拟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如下:

  (一)召开时间:2011年5月10日上午9时

  (二)召开地点: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厅

  (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审议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0、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11、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2、审议关于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的8,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此议案已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告详见2011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2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3.7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对所属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有关事宜变更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此议案已经公司2010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告详见2010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1年5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办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956688 传真:0431-84951400

  邮政编码:130031 联系人:秦音、刘岩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力:

  1、对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题中的第()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题中的第()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题中的第()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1-3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上海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2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尚龙,男,195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吉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长春市二道区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吉林省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创业先锋、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杰出企业家、吉林省十大风云人物、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吉林省高级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08年9月当选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曾任长春市二道区城建局副局长、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大学首届董事会董事。

  孙晓峰,男,1962年9月出生,经济学研究生,研究员,中共党员,长春市政协常委。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经济学讲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徐德复,男,1953年2月出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人大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劳动模范、国家建材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国水泥协会副会长。曾任吉林松江水泥厂矿山团委书记、副矿长、长春双阳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

  矫正中,男,1950年7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廷亮,男,1952年4月出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体改委股份制工作处处长、吉林省股份制企业协会秘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党委书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民,男,1962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员,中共党员,长春市二道区政协常委。曾任吉林工业大学财务会计系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研究院院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济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树森,男,1962年9月出生,管理学博士生,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人大代表。曾任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会计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继忠,男,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长春市二道区政协委员,中共党员,长春市劳动模范。曾任长春市二道建筑公司总经理、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施国琴,女,1945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长春市饮食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长春市北国之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王永武,男,1962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辽源市财政局行财科科员、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辽源市西安区区长助理,现任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德林,男,1941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学教授,中共党员。曾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政府秘书长、中共长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已退出工作岗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长生,男,1948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现已退出工作岗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先,男,1949年9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中共常员。曾任德惠县副县长、农安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现已退出工作岗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婕,女,1955年7月出生,博士,教授,民进会员,全国人大代表。曾任吉林省商业专科学校教师、吉林大学会计系教师、经管系教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教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志昌,男,1947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3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德林先生、刘长生先生、张俊先先生、杜婕女士和高志昌先生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上述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任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期间,除因工作原因委托出席董事会外,均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不存在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出席董事会的情形,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被提名人杜婕女士因工作原因委托出席董事会的次数超过了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杜婕女士对于每次委托出席董事会的会议内容均能够进行事前的认真审阅,提出意见和建议,且每次委托出席时,均能够明确表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能够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德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下转B7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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