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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1-0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5日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08,846,316股,占本行股份总额的66.0541%。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唐双宁董事长主持,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708,846,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审议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在本行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杨开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4月15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光大银行于2011年4月15日召开的光大银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光大银行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光大银行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大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光大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光大银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光大银行董事会于201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开公告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其具体内容、会议出席/列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11年4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光大大厦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唐双宁先生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上述会议通知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光大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光大银行董事会召集。 2、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6,708,846,3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0541%%。上述股东均为截止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光大银行股东。 3、光大银行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光大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作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参加了现场表决的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表决,该议案获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26,708,846,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光大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光大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光大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陶 修 明 李 敏 杨 开 广 2011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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