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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101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在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12名,其中董事王冲先生、王大庆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分别委托刘毅勇董事、张遐董事代为表决,共有10名董事参加现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政权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刘政权任公司董事长,王冲任公司副董事长。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政权、副主任委员刘毅勇、委员王冲、刘明胜、王大庆、才庆祥、胡三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胡三高、副主任委员李永先、委员才庆祥、穆延荣、张忠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才庆祥、副主任委员刘明胜、委员王冲、胡三高、张忠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穆延荣、副主任委员孙艳军、委员王冲、胡三高、张忠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长刘政权的提名,聘任刘毅勇为公司总经理;何宏伟为董事会秘书。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总经理刘毅勇的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何宏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袁广忠、赵宇为公司副总经理,王立春为总工程师。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针对以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议《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温泉为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审议《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年。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在审议该议案时与该事项有可能相关董事刘政权先生、王冲先生、刘毅勇先生、刘明胜先生、孙艳军、李永先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2011012号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

  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2011014号的《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审议《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2011015号的《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

  刘政权先生,1951年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华中电监局副局长、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计划与发展部副主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宝泰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王冲先生,1960年生,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霍林河矿务局南露天煤矿矿长、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电霍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刘明胜先生,1969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湖北省宜昌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办公厅综合处处长;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计划与发展部副主任。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电投漳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刘毅勇先生,1962年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霍林河矿务局生产调度处助理工程师、生产科长、主任工程师,霍林河矿务局南露天煤矿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经理、生产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矿长。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孙艳军先生,1972年生,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中电投财务公司计财部经理、副总会计师。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李永先先生,1953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现任公司董事、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不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大庆先生,1963年生,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白城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副科长、总经理,吉林省油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吉林省纽森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大庆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才庆祥先生,1958年生,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矿业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能源与安全工程学院院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矿业大学科学技术处处长、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煤炭学会露天开采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露天开采专业露天煤矿开采技术培训方向首席专家。才庆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

  胡三高先生,1963年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曾任华北电力大学动能系副主任、研究生处处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处处长。胡三高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

  穆延荣女士,1959年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机械配件工业公司主管会计、天津市木材总公司总会计师、天津市久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五洲松德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天津三英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穆延荣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1968年生,法学硕士学历,律师。曾任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委员会副主任;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忠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

  何宏伟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宏伟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袁广忠先生,1972年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公司煤炭加工公司副经理。现任公司煤炭加工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副总经理。袁广忠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赵宇先生,1965年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鲁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鲁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扎鲁特旗铁进运输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赵宇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王立春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电投霍煤集团矿建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公司技术部经理。现任公司总工程师。王立春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温泉女士,1968年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温泉女士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从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1012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拟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此项业务的办理,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促进公司的发展,同时融资利息由购货方承担不会增加公司融资成本。该业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公司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单位形成的应收账款,在审议时有可能与该事项相关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融资金额:我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与银行办理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预计此项保理融资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3.5亿元人民币;

  2、保理期限:每笔业务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3、保理融资利息:按照每笔应收账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上浮动不超过 10%,遇基准利率调整时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做调整。融资利息以及由购货方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由购货方承担,按月支付。

  二、主要责任

  1、对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公司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2、公司对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融资利息,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我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3、该保理业务合同尚未签订,以银行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该项融资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经理层积极办理此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确实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解决公司货款回收不及时问题,融资利息由购货方承担不会增加公司融资成本。但由于该保理业务附追索权,如果购货方不能按保理协议及时支付货款,公司需要承担先行偿还融资额及利息的风险,公司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该融资以银行统一国内保理业务规定为依据,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利率及手续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还对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101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4月14日在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燕飞主持。公司共7名监事,7名监事参加了现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郑燕飞同志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一季度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简历

  郑燕飞先生,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郑燕飞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除上述公司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1015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至16:30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11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事项是合法的、完备的,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专项意见,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三)以上会议审议事项详见2011年4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11和2011012。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代理人)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或以传真、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2011年5月6日(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四)受委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的文件: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登记。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中段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5-2358266

  联系传真:0475-2350579

  邮政编码:029200

  联系人:温泉、李灵均

  (二)会议费用: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高管人员提名,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确实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解决公司货款回收不及时问题,融资利息由购货方承担不会增加公司融资成本。但由于该保理业务附追索权,如果购货方不能按保理协议及时支付货款,公司需要承担先行偿还融资额及利息的风险,公司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该融资以银行统一国内保理业务规定为依据,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利率及手续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还对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独立董事:才庆祥 胡三高 穆延荣 张 忠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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