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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地方国资监管新规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各地国资委“指导监督”的涵义,对指导监督的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规范了指导监督工作的方式和程序。在此之前,如何定位国务院对各地国资委的“指导监督”以及确定具体的指导监督范围,还存在诸多疑问。 《办法》明确,所谓“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根据《办法》,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四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五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六是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办法》规定,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办法》还明确,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认真组织《办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共同提升全国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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