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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5版)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6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6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6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6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400-888-8588 (7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7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7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7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7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7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7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7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7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7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8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8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8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8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大厦25层2512、25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021-64374864 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杨小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8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752、010-58328725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8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8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87)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8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8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400-666-2288 (90)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9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9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93)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李晓明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吴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吴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专户转开放而来。 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第二期亚洲债券基金中国子基金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办函[2005]68号)认可,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以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形式从事中国子基金投资管理。基金持有人为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xecutives’ Meeting of East Asia and Pacific Central Banks,简称“EMEAP”)。基金投资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iBoxx?亚债中国指数。 经监管部门批准,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由专户转为开放式基金公开募集,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与专户阶段完全相同。为节约基金建仓成本,EMEAP将以专户资产(含现券和现金)换购为基金份额继续持有。 (二)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14日证监许可[2011]392号文核准。 (三)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债券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5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5月23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投资者如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前端认购费为0。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6%)=994.04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994.04=5.96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4.5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三)特殊投资者EMEAP的认购 EMEAP提供对本基金的初始投资,该部分投资已自2005年6月起以独立账户形式运作,目前资产规模约为21亿元人民币。为节约建仓成本,EMEAP初始投资组合将以现券和少量现金的形式直接认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时间为发售期的最后一日,债券认购折算价格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确定。 EMEAP由下列亚太区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组成: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印度尼西亚央行、日本央行、韩国央行、马来西亚央行、新西兰储备银行、菲律宾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泰国央行。 EMEAP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可在基金开放后赎回或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不需事先公告。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和债券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EMEAP初始投资)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应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赎回时,当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90天的,收取0.3%的赎回费,持有满90天以上(含90天)的,赎回费为0。其中,所收取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若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例四: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3%=3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5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25=12,25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网点)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三)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成份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是这些金融工具限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现金或类似现金的产品。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基金,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如久期、剩余期限分布和到期收益率等)与标的指数相似。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弥补基金费用、增加基金收益。 1.债券指数化投资 (1)组合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指数成份券流动性筛选、确定目标组合和逐步调整建仓。 ①指数成份券流动性筛选:通过日均交易量、报价次数、买卖价差和是否为跨市场债券等定量和定性指标,筛选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指数成份券作为组合备选券。 ②确定目标组合:使用代表性分层抽样法确定各备选券权重,使组合总体特征与指数相似。 ③逐步调整建仓:根据市场实际流动性情况和投资机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组合并逐步建仓。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资金流动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月度组合管理 ①根据标的指数月度调整,对组合持有的债券及其权重进行调整,保证组合总体特征与调整后的标的指数相似。 ②根据基金费用、收益分配等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③在公司研究团队月度策略会议上对组合操作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总回报的差异情况,找出相应原因。 ④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跟踪误差目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债券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扣除基金费用前的总回报与标的指数总回报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万分之一)。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衍生品投资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经持有人大会同意后,基金可以参与相关衍生品投资。基金衍生品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与利率、标的指数、标的指数成份券或构成基金组合的其他非成份券相关的各种衍生工具,如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基金持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敞口的绝对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只能用于风险对冲而不能用于投机。 3.未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公司研究团队整合外部信息开展指数跟踪分析、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公司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在保证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风险评估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目标、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券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则应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风险和收益低于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及普通企业债的债券基金。 (八)禁止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限制 1.基金不得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2.基金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不得从事卖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本基金重新符合上述规定。 iBoxx是Markit指数公司(Markit Indices Limited)的注册商标。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则从其变更。 (十)基金的短期融资和证券出借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和证券出借。管理人需在从事该项业务前征得持有人大会同意,具体风险管理方案亦需经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进行债券回购投资不受本款限制。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投资或运作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不超过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登记结算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其中,基金管理费中包括基金管理人代Markit指数公司收取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的授权使用许可费。指数许可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收取,年费率最高为0.023%,费率随基金规模、人民币汇率调整等因素变化而变化;而且,因支付指数许可费而发生的汇兑费用、转账费用以及Markit指数公司在国内应缴纳的相关税负等均由基金管理人代其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提议须首先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5)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十)认购费用”以及“(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报刊和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价值将随之下降。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不进行积极管理,在债券市场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收益风险: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将下降,基金分红可能随之减少。 (3)市场风险:基金份额净值将受证券市场波动所影响,投资者可能因债券市场波动承担短期或长期损失。 (4)资产类别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这些资产类别的回报可能高于或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跟踪误差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在抽样复制过程中,为流动性考虑,基金将可能主要投资于跨市场债券。 (2)基金有投资成本和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3)债券利息在指数编制中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在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4)当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5)投资者申购、赎回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起点的限制,基金组合将存在现金拖累,或在变现中遭遇一定的变现损失。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基金估值与指数成份券定价的差异、指数供应商的指数编制错误等。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EMEAP将投资于本基金。但本基金并非由任何EMEAP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成员推广、发起、推荐、发行或保证。EMEAP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可在基金开放后赎回或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不需事先公告。 4.iBoxx?是Markit指数公司(简称“Markit”)的注册商标,基金管理人已经获得许可使用该商标,但Markit并未同意、认可或推荐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是基于Markit提供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进行的,该指数是基于被认为是可靠的资料来源建立的,但Markit及其雇员、供应商、分包人及代理人(统称为“Markit关联人”)不保证本基金或与基金相关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对于基金或基金包含的数据、或者与基金有关的任何人员或机构对基金或其数据的使用,Markit或任何Markit关联人不就其状态、质量满意、业绩表现、或者适用性提供或承担任何声明、保证或者条件(不管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法定的或是其他的),这些声明、保证或者条件是被排除的,除非该排除被法律禁止。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但如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地址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下转A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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