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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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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6版)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基金具体业务办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募集的文件

  2.《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3.《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运用基金财产;

  (3)获得管理人报酬;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短期融资、证券出借;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因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获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关于基金管理运作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赎回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对基金运作的影响;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为避免疑义,持有人根据上述第1款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是导致基金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股权变动、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名称等事项,但其基金管理或托管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如电话交易;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除特别说明,“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保持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大会主持人应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监票人,然后宣读提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授权代表出席,则由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与选举出的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不影响表决效力。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表决效力。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成份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是这些金融工具限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现金或类似现金的产品。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2.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从事卖空交易;

  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则从其变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起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九)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同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及时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不得擅自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仅限于保管资产的行使依据及有关记录,由于该机构破产、疏忽、欺诈、故意不当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产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募集的证券过户至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及收妥证券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双方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估值结果的核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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