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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1-02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18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1栋A座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967,48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1.49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宋俊律师及保荐代表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佑长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96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1年3月26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及宋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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