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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1-02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3月3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因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提起上诉,本案将于2011年3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详见公告2011-010)此上诉于2011年4月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8年12月28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后合并入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简称海淀置业)、北京市海龙商贸集团(后更名为北京市海龙投资中心,现更名为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三方签署《中关村科技大厦联建协议书》,联建中关村科技大厦项目(现名:中关村科贸中心)。1999年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海淀商业综合楼项目转让协议书》,将该项目转让给本公司,2000年3月30日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北京市海龙投资中心与本公司签订《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项目合作合同书》,其后三方陆续签署了中关村科技大厦项目分配位置、面积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各自分得的土地和房产面积。其中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海淀置业)和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分得7970.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得69470.52平方米房产面积。2009年9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海淀置业)的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与其共同、及时办理依合同约定其应分得的相应面积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详见公告2009-042)。我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海淀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201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2009)海民初字第25827号《民事判决书》,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海淀置业诉讼要求判令中关村科技将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即:中关村科贸中心)面积为7970.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面积为69470.5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办理至海淀置业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北京海淀置业集团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告2010-069)。公司于2011年3月3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因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提起上诉,本案将于2011年3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详见公告2011-010)此上诉于2011年4月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合作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出让金由本公司承担,因此在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的情况下,海淀置业要求本公司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不具备,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 驳回海淀置业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44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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