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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1-022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第九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1年4月18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360,205,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10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公司独立董事周海梦先生、朱中伟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10年度的工作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王以政先生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周海梦先生代为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10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0,09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100,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10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8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110,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9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7、审议通过了《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10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8、审议通过了《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9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9、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9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100,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在2011年3月28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 邹晓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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