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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1-019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汪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长生、财务总监支广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史晓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5年 1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27,125,929.36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2008年5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由本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案件所涉的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计算。2008年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对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2009年3月2日,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累计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24,474万元(其中本金19,250万元,利息5,224万元)。2009年上半年,公司已支付兴业银行诉讼案全部本金19,250万元。 2011年1月24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就上述判决所涉及的应支付利息事宜进行和解协商,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同意全部免除上述判决中所涉及的本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根据《债务和解协议》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上述已计提的5,224万元预计负债予以冲回并计入2010年年度损益。(有关本案件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07年《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以往年度的定期报告和2011年1月26日公司《关于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于向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租用深圳机场南停机坪(二期)事项 因航空主业保障需要,公司向控股股东“机场集团”租用深圳机场南停机坪(二期)。南停机坪(二期)位于深圳机场现有南停机坪南侧,占地面积13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7,120平方米,可提供停机位10个(其中E级机位5个,D级机位5个)。租赁价格为1,136万元/年,于每年年底一次性现金支付。租期定为自2009 年10月1 日至2011年底。租赁期内,南停机坪(二期)的维修及相应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情请见公司2011年2月22的《关于向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租用深圳机场南停机坪(二期)的关联交易公告》) (二)关于深圳机场基建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费的事项 根据深圳机场总体规划,深圳机场1号候机楼(现B号航站楼)改扩建项目和航空物流园工程项目均由本公司投资建设。为保证此两项机场工程项目建设能够按照行业标准顺利实施完成,依据行业惯例,公司委托由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进行代建管理。上述两项工程分别于2004年陆续完工并移交我司使用,但公司与机场集团一直未就相关代建管理费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鉴于B号航站楼和航空物流园项目已经移交公司并由我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机场集团已经实际完成上述委托代建任务,履行了相关代建管理义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审议批准,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相关代建管理费人民币1,368.74万元。本项交易采取成本定价原则,以代建管理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管理成本和费用进行核算,能够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详情请见公司2011年2月22的《 关于深圳机场基建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费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港务公司租用深圳机场新码头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港务公司”)以机场码头经营为主营业务,并一直负责深圳机场原有福永码头的经营与管理。根据深圳机场第二跑道扩建总体规划,深圳机场原有福永码头迁建至第二条跑道南面的新址,原有福永码头的码头功能已丧失,为此机场港务公司需向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租用深圳机场新码头继续开展业务经营。机场新码头使用期为30年;依据机场港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拟订了30年整体租金安排,采取前期低以后分期提高的政策:第一期,租赁的前3年(即2010年-2012年)为1600万元/年;第二期,租赁的第4至8年(即2013年-2017年)为2150万元/年;第三期(即2018年-2039年)为2669万元/年。本期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为3年,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租赁价格按照第一期价格为1600万元/年;租金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租赁期内,机场新码头的维修及相应费用由机场港务公司承担。本期协议到期后,双方将根据上述整体租金安排以及当期具体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签订续租协议,董事会将另行审议。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成本补偿原则,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本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情请见公司2011年2月22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港务公司租用深圳机场新码头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总体部署,按照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的精神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 号)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内控建设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等,并经审计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主体工程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进展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建设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主体工程项目,目前本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批复。(详情请参见公司2009年11月13日第2009-051号重大投资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2009年12月31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不超过6年,票面利率不超过2.8%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10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余事项与内容不变。公司已经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呈报中国证监会。截至目前,我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详情请参见公司2009年11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2009年12月31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事项。 为有效补充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营运资金,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含)的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情请参见公司2011年2月21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2011年3月10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内容: (1)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 (2)同意公司在上述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分期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时间、金额、期限,短期融资券条款、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及所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合约的签署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五、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形,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准,以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具备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公司资金的管理机制。 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截止至报告期末暂无股份增持计划。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定代表人:汪 洋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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