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4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67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等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13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4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4月19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各代销机构网点的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其当地主要媒体刊登的公告、在各代销网点或其网站发布的公告。

  15、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垂询认购事宜。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在未来本基金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后,基金投资者需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88888)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13日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七)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邮编:310012)

  电话:0571-28191852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张伊婷

  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 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6%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计入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其可得认购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1.00 =9882.42份

  即:该基金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人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②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③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④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

  (4)认购资金的划拨;

  ①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误交易。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④填写完毕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开户确认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⑨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一式两份。

  ⑩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①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二)中国农业银行

  (下转D14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5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信息披露
   第A006版:信息披露
   第A007版:信息披露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信息披露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机 构
   第A014版:基 金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综 合
   第B004版:中小板创业板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
   第D061版:信息披露
   第D062版:信息披露
   第D063版:信息披露
   第D064版:信息披露
   第D065版:信息披露
   第D066版:信息披露
   第D067版:信息披露
   第D068版:信息披露
   第D069版:信息披露
   第D070版:信息披露
   第D071版:信息披露
   第D072版:信息披露
   第D073版:信息披露
   第D074版:信息披露
   第D075版:信息披露
   第D076版:信息披露
   第D077版:信息披露
   第D078版:信息披露
   第D079版:信息披露
   第D080版:信息披露
   第D081版:信息披露
   第D082版:信息披露
   第D083版:信息披露
   第D084版:信息披露
   第D085版:信息披露
   第D086版:信息披露
   第D087版:信息披露
   第D088版:信息披露
   第D089版:信息披露
   第D090版:信息披露
   第D091版:信息披露
   第D092版:信息披露
   第D093版:信息披露
   第D094版:信息披露
   第D095版:信息披露
   第D096版:信息披露
   第D097版:信息披露
   第D098版:信息披露
   第D099版:信息披露
   第D101版:信息披露
   第D102版:信息披露
   第D103版:信息披露
   第D104版:信息披露
   第D105版:信息披露
   第D106版:信息披露
   第D107版:信息披露
   第D108版:信息披露
   第D109版:信息披露
   第D110版:信息披露
   第D111版:信息披露
   第D112版:信息披露
   第D113版:信息披露
   第D114版:信息披露
   第D115版:信息披露
   第D116版:信息披露
   第D117版:信息披露
   第D118版:信息披露
   第D119版:信息披露
   第D120版:信息披露
   第D121版:信息披露
   第D122版:信息披露
   第D123版:信息披露
   第D124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