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4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5版)

  4、期间损益

  甲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后甲方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或承担。

  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目标资产实现的利润归甲方所有,如果目标资产出现亏损,则由目标公司原股东承担。

  5、人员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理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目标公司员工根据“人员随资产走”的原则全部进入甲方,保持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变,但新华联控股应保证甲方无须就任何员工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关系承担任何责任。

  6、税费承担

  各方为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

  除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各方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聘请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各聘请方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经证实存在重大错误、失实、不准确、遗漏或误导,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除应按照法律、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或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8、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有效签署;

  本协议及与S*ST圣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均已获得S*ST圣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S*ST圣方股东大会同意新华联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予发出收购要约;

  S*ST圣方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华联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之豁免申请。

  (2)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非因本协议各方违约的原因,而使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终止;

  如果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发出任何终止或禁止本协议规定之交易的判决、裁定等,本协议于收到该法院、仲裁机构发出前述判决、裁定之日自动终止。

  (3)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各方均有返还其在本协议项下已取得的资产、权益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4)本协议由于未满足规定生效条件而未能生效,则各方仍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先契约义务。

  (5)如果本协议终止或被解除,本协议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三、《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

  甲方:圣方科技

  乙方:新华联控股、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长石投资、合力同创

  签订时间:2009年11月16日

  (二)主要条款

  1、业绩承诺

  乙方承诺,新华联置地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经审计所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375.85万元、45,213.45万元、55,000万元,且在本次发行后股本规模不变的情形下,确保圣方科技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现的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0.22元、0.28元、0.34元。

  2、实际盈利数与注入资产业绩承诺差异的确定

  各方同意:甲方应当在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审计时对新华联置地的实际盈利数及每股收益与本协议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甲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实际盈利数及每股收益与本协议业绩承诺的差异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3、补偿方式及补偿实施时间

  如果新华联置地在2009年至2011年任一会计年度按照本协议所确认的实际盈利数或圣方科技的每股收益未达到本协议所承诺的该年度数额,则由新华联控股以如下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其他股东进行补偿:

  (1)补偿方式

  在上述承诺期满之后,新华联控股同意甲方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定向回购其持有的一定数量之甲方股份,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新华联控股认购的股份数量(如果承诺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其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新华联控股认购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具体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三年累计应回购股份数量 = 三年累计需补偿的金额 ÷ 折股价格

  其中,公式中的各参数计算方法和单位如下:

  1)三年累计需补偿的金额 = 2009年至2011年每年需补偿的金额之和

  2)2009年至2011年每年需补偿的金额 = 当年盈利预测承诺数-当年新华联置地实际实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3)折股价格:按本次股份发行价格(2.27元/股,如果承诺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则发行价格调整为2.27/[1+转增或送股比例])与股份回购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市场交易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2)补偿实施时间

  甲方2011年度报告公告时,由甲方董事会根据新华联置地经审计的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与承诺数进行对比,若新华联置地实际实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盈利承诺数或者圣方科技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现的每股收益分别低于0.22元、0.28元、0.34元(在本次发行后股本规模不变的情形下),则甲方董事会可根据新华联控股的承诺,向甲方2011年度股东大会提出股份定向回购的议案。若甲方2011年度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定向回购议案,则甲方应在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新华联控股,新华联控股自接到该通知后的30日内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甲方2011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新华联控股所持股份数后甲方股本总数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4、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第三年的年度报告及本协议“实际盈利数与注入资产业绩承诺差异的确定”条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止。

  5、其他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有效签署;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四、《〈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

  甲方:圣方科技

  乙方:新华联控股、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长石投资、合力同创

  签订时间:2010年2月24日

  (二)主要条款

  第一条 协议各方同意,将《业绩补偿协议》第二条修改为:“乙方承诺,新华联置地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经审计所确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375.85 万元、45,213.45万元、55,000万元,且在本次发行后股本规模不变的情形下,确保甲方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0.22元、0.28元、0.34元。如果承诺期内甲方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甲方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上述每股收益根据转增或送股的比例进行调整,即每股收益=承诺的每股收益/[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承诺期内甲方以新增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则新增股份当年承诺的每股收益调整计算方式如下:当年承诺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期初总股本×12+新增股份数量×(12-新增股月份))÷12]。”

  第二条 协议各方同意,将《业绩补偿协议》第四条修改为:“如果新华联置地在2009年、2010年、2011年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所确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新华联置地实际盈利数以及甲方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所承诺的盈利数,则由新华联控股以如下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其他股东进行补偿:

  1、在利润承诺期限届满时,甲方在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时审议股份回购事宜,应回购股份数量根据公式一确定。若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等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则甲方以总价人民币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应回购股份数量;若2011年度股东大会未通过该等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则甲方应在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新华联控股,新华联控股将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应回购股份赠送给甲方2011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以外的其他股东,该等其他股东按其各自所持股份数量占2011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甲方总股份扣除乙方所持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之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公式一:应回购股份数量=2009年应锁定股份数量+2010年应锁定股份数量+2011年应锁定股份数量

  应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新华联控股认购的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数。

  各方同意,承诺期内,甲方在每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将新华联控股持有的该等数量甲方股票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帐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依据下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为负数或零,则计算当年不新增锁定股份数量,也不减少原已锁定股份数量。

  各年应锁定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2009年应锁定股份数量 =[(2009年度承诺盈利数-2009年度实际盈利数)×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2.27元/股]÷(三年累积承诺盈利数×本次拟发行价格2.27元/股与批准2009年年报报出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孰低);

  2010年应锁定股份数量 =[(2010年度承诺盈利数-2010年度实际盈利数)×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2.27元/股]÷(三年累积承诺盈利数×本次拟发行价格2.27元/股与批准2010年年报报出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孰低);

  2011年应锁定股份数量 =[(2011年度承诺盈利数-2011年度实际盈利数)×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2.27元/股]÷(三年累积承诺盈利数×本次拟发行价格2.27元/股与批准2011年年报报出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孰低);

  其中:

  (1)三年累积承诺盈利数:指 2009年度至2011年度的盈利承诺数之和,即135589.3万元;

  (2)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指新华联控股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即1,027,274,008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2、在承诺期届满后至2011年年报公告日之前,对目标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占目标资产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的比例,则新华联控股需另行补偿部分数量。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累积减值额÷目标资产作价)×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补偿股份数量总数

  其中:

  (1)累积减值额:指减值测试日目标资产的评估值小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2009年7月31日)目标资产评估作价的差额;

  (2)目标资产作价:指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作价金额,即292,000万元;

  (3)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指新华联控股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即1,027,274,008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4)补偿股份数量总数:指按照上述第1条计算的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锁定股份数量总数。

  3、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甲方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本协议已经上市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综上,在履行业绩补偿时,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按年计算每年应锁定的股票数量后锁定到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帐户中。在承诺期届满后至2011年年报公告日之前,对本次置入的目标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占目标资产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新华联控股本次认购股份数的比例,则新华联控股需另行补偿部分股票。

  上市公司应回购股份数量为各年累计应锁定股份数量与减值测试应补偿股票之和。上述股票回购事宜须提交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若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等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则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专户中存放的股份;若2011年度股东大会未通过该等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则新华联控股需将上述应回购的股份赠送给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本次发行对象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2010A10024-1号审计报告,新华联置地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145.97万元,达到业绩承诺的要求,新华联置地2010年1-11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1,808.56万元。

  五、本次收购股份的限制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圣方科技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收购人持有的圣方科技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收购无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以及《业绩补偿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新华联控股应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外,本次收购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七、本次收购涉及的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新华联置地的控股股东为新华联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傅军先生。

  新华联置地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拟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及摘要签署之日,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和巨人投资持有新华联置地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抵押和冻结等情况。

  根据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合力同创和巨人投资出具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新华联控股、长石投资、合力同创、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和巨人投资不将其持有的新华联置地的股权用于质押、抵押等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的事项。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新华联置地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正信审字(2009)第1—660号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对新华联置地2009年、2010年1-11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09A11008号、2010A10024-1号审计报告,新华联置地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五)交易标的本次交易评估情况

  以2009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华联置地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09]第46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新华联置地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单位:万元

  ■

  以200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新华联置地母公司报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为108,908.84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为113,674.17万元,新华联置地100%股权评估值为292,189.13万元。以新华联置地截止2009年7月31日母公司报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108,908.84万元为基础计算,评估增值率为168.29%;以新华联置地截止2009年7月31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13,674.17万元为基础计算,评估增值率为157.04%。评估增值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值。长期股权投资增值额为177,453.27万元,增值率为202.48%。

  截至2010年7月31日,中联评估以200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上述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均已届满,为此中联评估接受委托以2010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对拟购入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依据中和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1]第6号《资产评估报告》,拟购入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87,735.56万元。(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签字盖章页)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傅 军

  年 月 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5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信息披露
   第A006版:信息披露
   第A007版:信息披露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信息披露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机 构
   第A014版:基 金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综 合
   第B004版:中小板创业板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
   第D061版:信息披露
   第D062版:信息披露
   第D063版:信息披露
   第D064版:信息披露
   第D065版:信息披露
   第D066版:信息披露
   第D067版:信息披露
   第D068版:信息披露
   第D069版:信息披露
   第D070版:信息披露
   第D071版:信息披露
   第D072版:信息披露
   第D073版:信息披露
   第D074版:信息披露
   第D075版:信息披露
   第D076版:信息披露
   第D077版:信息披露
   第D078版:信息披露
   第D079版:信息披露
   第D080版:信息披露
   第D081版:信息披露
   第D082版:信息披露
   第D083版:信息披露
   第D084版:信息披露
   第D085版:信息披露
   第D086版:信息披露
   第D087版:信息披露
   第D088版:信息披露
   第D089版:信息披露
   第D090版:信息披露
   第D091版:信息披露
   第D092版:信息披露
   第D093版:信息披露
   第D094版:信息披露
   第D095版:信息披露
   第D096版:信息披露
   第D097版:信息披露
   第D098版:信息披露
   第D099版:信息披露
   第D101版:信息披露
   第D102版:信息披露
   第D103版:信息披露
   第D104版:信息披露
   第D105版:信息披露
   第D106版:信息披露
   第D107版:信息披露
   第D108版:信息披露
   第D109版:信息披露
   第D110版:信息披露
   第D111版:信息披露
   第D112版:信息披露
   第D113版:信息披露
   第D114版:信息披露
   第D115版:信息披露
   第D116版:信息披露
   第D117版:信息披露
   第D118版:信息披露
   第D119版:信息披露
   第D120版:信息披露
   第D121版:信息披露
   第D122版:信息披露
   第D123版:信息披露
   第D124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