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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101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许晓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授予244名激励对象2298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4月18日。 董事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陈红女士、倪昭华女士作为该计划的受益人,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 5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101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1年4月18日,该授权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权日为2011年4月18日,并同意244名激励对象获授2298万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谌光德 魏炜 肖静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1020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陈红女士、倪昭华女士作为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总数为2298万份股票期权,对应票的股票229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175万股的5.32%。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244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人。 1、 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2、本计划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五年,股票期权有效期过期后,已授出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予以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48个月内分三期行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该日不能行权的除外):
3、授予期权的主要行权条件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议情况 1、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1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确认:本次244名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244名激励对象获授2298万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授权日前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1、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1年4月18日。 2、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共有244名员工获授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3、行权价格:23.49元/股。 五、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鉴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确定2011年4月18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监事会经过核实后认为: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对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4月18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也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确定2011年4月18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授予事项目前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已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1年4月18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的期权成本将从授予日起按年进行分摊,将会影响今后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本次授予的期权数量,假设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化,从2011年5月开始摊销,按照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的原则,则2011年-2014年各应分摊的激励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
受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期权行权数量的变动,期权的实际成本可能与此处的数据有所差异(由于激励对象存在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在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离职等情况,获授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九、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无偿注销。 2、公司财务数据有虚假记载 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 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返还给公司。 对操纵公司利润数据达到激励考核标准并获取不当得利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所操纵利润数据公告之日起12 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返还给公司,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对相关激励对象追究相应的责任。 3、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B、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C、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注销。 A、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B、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C、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D、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E、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F、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G、因考核不合格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H、其它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注销。 A、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死亡; B、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C、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D、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E、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F、其它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在本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职务变动,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已获授股票期权不作变更。若激励对象成为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该取消所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4、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计划。本计划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即被取消。 5、在本次股权计划的有效期内,如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102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飞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讨论,全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确定2011年4月18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监事会经过核实后认为: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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