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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1临-09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1-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我公司在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股东权益价值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确定转让底价对外转让我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95%股权和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港公司")70%股权,并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具体实施。公司已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分别在2011年1月14日和2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1董-01、2011临-01、2011临-02和2011临-06公告。 2011年3月4日,公司委托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自来水公司95%股权和宁港公司70%股权分别以不低于人民币34,440,687.19元和人民币25,695,020元的价格进行公开挂牌,并于2011年4月3日由宁德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3444.70万元和2570万元成功竞拍。2011年4月15日,公司与宁德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自来水公司95%股权和宁港公司70%股权)。合同签订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转让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或"公司") 受让方:宁德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金泉公司") 由于金泉公司为我公司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合同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宁德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 2、住所:福建省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林聪路西侧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杨立功 6、注册资本:一千万元人民币 7、税务登记证号码:闽国登35998669276738 8、主营业务: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9、主要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0、金泉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8日,原名宁德市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业务拓展,2011年2月22日更名为宁德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12月31日,金泉公司营业收入15230.60万元,净利润-32.21万元,净资产967.79万元。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自来水公司转让合同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自来水公司100%股权(其中我公司持有95%股权),以及相应的的全部股东权益。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中兴评字(2010)第1059-1号《评估报告》,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以下所称评估基准日即指该日),自来水公司10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6,253,354.94元。 1、转让款及支付:自来水公司95%股权转让对应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肆万柒仟元整(¥34,447,000.00)。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全部股权转让款付至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由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约定划转股权转让款: ①本合同生效后,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受让方汇入的股权转让款时,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90%转给转让方。 ②当办理完转让标的的股权工商变更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股权转让款的余款转让给转让方。 2、根据《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3月31日,自来水公司尚欠闽东电力借款本金28,786,692.50元及资金占用费14,524,127.19元(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自来水公司向转让方闽东电力偿还所欠全部借款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本合同约定的闽东电力银行账户。 3、违约及合同解除、终止 ①如果任一转让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完成移交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且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②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③自来水公司逾期偿还闽东电力借款及资金占用费,自来水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闽东电力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④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二)宁港公司转让合同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宁港公司70%股权以及相应的的全部股东权益。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中兴评字(2010)第1059-2号《评估报告》,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以下所称评估基准日即指该日),宁港公司7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695,020元。 1、转让款及支付:宁港公司70%股权转让对应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万元整(¥25,700,000.00)。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全部股权转让款付至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由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约定划转股权转让款: ①本合同生效后,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受让方汇入的股权转让款时,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90%转给转让方。 ②当办理完转让标的的股权工商变更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股权转让款的余款转让给转让方。 2、根据《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3月31日,宁港公司尚欠闽东电力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85,200元(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向宁港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往来款27,480,000元,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宁港公司向转让方偿还所欠借款10,000,000元及该笔借款的资金占用费185,200元借款(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及项目欠款往来款27,48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本合同约定的闽东电力银行账户。 3、违约及合同解除、终止 ①如果转让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全面完成移交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且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②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③宁港公司逾期代为偿还闽东电力借款、项目欠款及资金占用费中任何一项款项,宁港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闽东电力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④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做强做大公司电力核心业务,实现集中化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上述股权转让,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自来水公司95%的股权转让增加当期损益1908万元。宁港公司70%股权转让增加当期损益43万元。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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