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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1-022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及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6,0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8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文东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公司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7、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9、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609,300股,其中同意79,6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申林平、徐泓、吴绪礼作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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