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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11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2011-临005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1年3月21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形式发出,并刊登在当天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上午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1名代表210,701,472股股份,非限售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8名代表870,144股股份,合计 211,571,616股,占总股本的 44.19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决权数。经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报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0,019,181.50元人民币,剔除按母公司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28,168,776.02 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402,899,381.33 元,再剔除2010年分配的2009年度股东红利47,880,000.00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 636,869,786.81 元,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分配预案: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7,8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182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公司201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表决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需要回避,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为关联方,因此不参与表决。表决结果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表决此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由于表决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需要回避,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为关联方,因此不参与表决。表决结果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表决此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八、 审议并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国瑞“退城进园”项目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十、审议并通过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十一、审议并通过付明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控股股东提名,选举姜修昌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十二、审议并通过姜修昌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控股股东提名,选举胡立刚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870,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张明澍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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