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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刘希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宝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容宇 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合并报表中: 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45.2%,主要原因是 :对下属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增加。 预收账款比上年末增加30.3%,主要原因是:预收房款增加。 营业收入同比减少55.5%,营业成本同比减少52.6%,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40.5%,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可结算资源减少,去年同期主要结算了望京B15地块转让项目和国风上观等商品房销售项目。 投资收益同比增加83623.5%,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合营子公司结算了首城国际项目、天津湾部分商品房销售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减少72.57%,主要原因是:利润总额同比减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130.8%,主要原因是: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工程款的支出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与合作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福州首开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5300万元人民币,占新成立公司51%股份,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700万元,占新成立公司49%股份。 (2)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北京东银燕华置业有限公司的40%权益,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现为取得东银燕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北京华侨村二期项目,经与东银燕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东银联华投资有限公司协商,以不超过3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拥有的东银燕华置业有限公司11%股权。 (3)报告期内,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扬州首开衡泰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扬州国贸支行申请捌亿贰仟万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三年,用项目土地抵押及股份公司提供担保。其中扬州456号项目土地抵押额贰亿柒千万元,公司担保额伍亿伍仟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550,000,000股限售股股份于2011年1月12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同日公司发布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司股东北京首开天鸿集团公司、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9,640,770股限售股于2011年1月12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同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本公司的5.5亿股股份。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承诺: 自2011年1月12日解禁之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5.5亿股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具体实施方案为: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利润分配,按2010年12月31日公司1,149,750,000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9,95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实施公告刊登在2011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具体实施日期为: 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21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4月22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11年4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4月28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希模 2011年4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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