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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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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2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1日上午9:00在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62,928,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162,928,8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赞成票1,395,38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162,928,828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九位候选董事均当选,其中:

  1、候选人-张创奇: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候选人-钟景明: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候选人-李彬: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候选人-何季麟: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候选人-梁博益: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候选人-陈林: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候选人-文献军: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候选人-刘永祥: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候选人-白维: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一)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三位股东监事候选人均当选,其中:

  1、候选人-张慧珍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候选人-赵文通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候选人-陈福龙

  赞成票162,928,82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0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该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柳向阳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1日

  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1)第018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柳向阳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1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2011年4月21日上午9: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162,928,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2%,均为2011年4月18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听取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年度报酬的议案

  8、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的议案

  9、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1选举张创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2选举钟景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3选举李彬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4选举何季麟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5选举梁博益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6选举陈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7选举文献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8选举刘永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9选举白维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1选举张慧珍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2.2选举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2.3选举陈福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通过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年度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选举张创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2选举钟景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3选举李彬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4选举何季麟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5选举梁博益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6选举陈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0.7选举文献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8选举刘永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9选举白维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1选举张慧珍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1.2选举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1.3选举陈福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1-9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其中第6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董事候选人张创奇、钟景明、李彬、何季麟、梁博益、陈林、文献军、刘永祥、白维先生均以获得162,928,828表决票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文献军、刘永祥、白维先生为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张慧珍女士、赵文通先生、陈福龙先生均以获得162,928,828表决票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马跃忠先生、牛正刚先生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柳向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2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4月2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4月20日-2011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15:00至2011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创奇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22人,代表股份164,097,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4%。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1,533,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56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申请A 股配股资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4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645,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弃权票108,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 股配股方案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各项内容表决情况如下:

  (1)配售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8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8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3)配售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48,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718,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票3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4)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8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5)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8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6)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78,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7)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8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8)配股方案实施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78,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9)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2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69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票8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报告》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0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票53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弃权票26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 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0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票53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弃权票26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A 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64,097,228股,其中同意票163,30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票53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弃权票26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柳向阳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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