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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1)03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1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429,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1%。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365,001股,占公司总股本39.9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64,171股,占公司总股本5.63%。会议由王鹤鸣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胡巍华、王轶磊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以47,636,056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56%,1,189,1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26,240,07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1,174,900股反对,14,2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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