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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要提示】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1】49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祝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林家强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历任进洭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汉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瑞士信贷集团-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洲(除日本外)行销及业务拓展部主管、数码科技集团集团董事总经理、骏利资本集团区域总监等职。2007年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郭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讲师、教研室主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副教授、系副主任,现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晓东先生,监事,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北京证券业协会理事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丹,暨南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暨南大学应用化学学士,证券从业经历五年。曾任职于晨星咨询,2007年4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朱丹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 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蔡飞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下转D14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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