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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1-01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4月22日,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2011年4月22日,阳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本次减持后,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82,793,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8%。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2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股票代码:6002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权益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11年4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3、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4、注册资本:1,953,873,000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281000074434

  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5034487-7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主要经营范围: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呢绒、毛纱、毛线、针织绒、绒线、羊毛衫、服装、针织品、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砖瓦的制造、加工;染整;洗毛;纺织原料(不含籽棉)、金属材料、建材、玻璃纺机配件、五金、电器、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煤炭(凭许可经营)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行政审批后方可经营)。

  9、经营期限: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 至 二零四三年七月十六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32028125034487

  11、股东情况:江阴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2、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13、邮政编码:2144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减持股份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自身经营需要,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江苏阳光股份672,548,576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3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07年11月7日至2008年11月12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江苏阳光股份26,200,588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1.47%; 2008年11月14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江苏阳光股份13,354,626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0.75%; 2011年4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江苏阳光股份19,600,000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1.10%; 2011年4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江苏阳光股份30,600,000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1.72%。截止2011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江苏阳光股份累计已达江苏阳光总股本的5.03%。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江苏阳光股份582,793,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8%。

  二、本次变动简要内容

  自2007年11月7日至2011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江苏阳光股份89,755,214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5.03%。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江苏阳光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签署日之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江苏阳光股票的情况如下:

  1、2011年4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1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0%,价格为5.11元。

  2、2011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3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2%,价格为5.00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丽芬

  签署日期:2011年4月2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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