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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飞马国际 股票代码:002210 编号:2011-01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4、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22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固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15,33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3703%。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固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授权签署相关金融衍生产品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5、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6、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7、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8、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提名王丽梅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215,33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熊楚熊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青松 张东成 3、结论性意见: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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