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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1-01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2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并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9:30在成都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3名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占通先生主持,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0年度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利润为6,053,418.63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733,544.3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250,964.04元,减本期提取10%的盈余公积548,258.03元,截止201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934,322.24元。为利于公司发展,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资金的需求。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商业地块的议案》:

  为拓展公司零售商业持续发展的空间,公司拟审慎考察投资适宜的商业地块项目,利用现有商业积淀的品牌和资源优势,在总结“华联二期项目”开发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筹划、合理安排,采用商业配套与地产开发相结合的模式,打造以公司现有商业品牌为核心的商业综合体,推动公司零售商业的市场延伸与发展,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总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额度内,参与成都市商业用地的公开竞买,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一年内有效,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查验证机构,聘请期限为壹年,年度审计费用为42万元,与本公司年报审计相关的差旅费用据实报销。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三,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1年5月16日(星期一)在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宾馆六楼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1、在公司《章程》原第二条中增加:

  “营业执照号为【510100000052625】”。

  2、删除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内容:

  “经公司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从事其他有益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3、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一条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第四十一条(五)项后增加一项,后面序号顺延,内容为: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5、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无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证书。”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无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证书”。

  6、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为: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7、在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五条(五)项后增加两项条款,内容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8、公司《章程》原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修订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9、公司《章程》原第一百条第二款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10、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一条为: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为: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如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1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为: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14、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条为: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证券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有关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公司每年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选定一家或多家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有关信息。”

  附件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十条第一款为: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删除公司《股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五款内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后,新增第二十一条,相应序号向后顺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4、删除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内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含有需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的提案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原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后增加以下条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含有需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的提案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四条后增加第三款: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附件三: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新增第八条,相应的序号向后顺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八条(十二)项后,新增第(十三)项职权,相应的序号向后顺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一条为: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序号顺延后修订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序号顺延后修订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新增第二十八条,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0-012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11:30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伍贵森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全票通过了提交会议审议事项,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查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出具的川华信审[2011]0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该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0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公司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和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地覆盖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执行且执行效果基本达到预期,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了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2010年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审议了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认为:公司现有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严格,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商业地块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总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情况下,参与成都市的商业地块竞买,并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内有效。

  八、审查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所有文件真实、规范。

  九、监事会对公司2010年度的运作情况、经营决策情况进行了监察,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报告期,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2、报告期,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均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附件一:《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为: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并在该条后增加第四款,内容为: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2、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内容为: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即6人时;”

  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为: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0-01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2011年4月22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所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1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宾馆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1)以普通决议通过的提案:

  ①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②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③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④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⑤2010年年度报告;

  ⑥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⑦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商业地块的提案;

  ⑧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⑨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⑩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2)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

  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2、上述提案的相关内容和决议公告详见2011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电话登记、传真登记、信函登记。

  1、股东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

  (1)个人股东: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

  (2)法人股东: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帐户、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

  (1)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证券帐户;

  (2)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证券帐户、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登记时间:2011年5月12日和5月13日(上午9:30至下午4:00)。

  (三)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其它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21层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31

  联系电话:(028)86637727 传真:(028)86634633

  联系人:宋晓萌

  (二)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六、授权委托书(附后)

  特此通知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生)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大通燃气下述提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备注: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意见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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