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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48 证券简称:南天信息 公告编号:2011-011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4月22日下午 2、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雷坚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84,973,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84,973,024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南天信息股份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 2、以84,973,024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南天信息股份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3、以84,958,124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14,9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2%;0股弃权;同意《南天信息股份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10,550,9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 4、以84,973,024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南天信息股份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5、以84,973,024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任务。 6、以84,973,024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修改南天信息股份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四、本次股东大会上,董云庭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伍志旭 刘革 3、结论性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 南 千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旭、刘革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25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1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2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股份数为84,973,02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3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另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雷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任务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等6项议案,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伍志旭 刘 革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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