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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11-10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1-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1年4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以《公告隐瞒关键承诺,双汇数据暗藏玄机》为标题报道了双汇曾给予经销商承诺,经销商在5月份之前未销售完的产品,可以无条件退货,且退货的产品损失不用经销商承担。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了解,现本公司就以上传闻情况说明如下: 1、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于2011年2月22日制订了《2011年肉制品滞销品处理方案》,对在保质期内或超出保质期没有销售完毕、及在保质期内因质量问题无法继续销售的高、低温产品等滞销品实施退回处理程序。 根据上述处理方案,滞销品包括过期滞销品、批量质量问题滞销品、新产品滞销品、生产责任滞销品四类。批量质量问题滞销品形成的退货,经公司确认后由生产单位100%承担;新产品滞销品及生产责任滞销品形成的退货,经公司确认后由生产单位100%承担;过期滞销品形成的退货,经公司确认后由生产单位承担50%;保质期内无质量问题的正常产品、人为破坏产品、因客户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损等滞销品,由客户承担损失。 2、2011年3月23日,在双汇集团召开的全国经销商大会上,双汇集团作出说明,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1日之前的所有双汇肉制品,所有发生的退货,双汇100%承担。2011年3月24日,双汇集团下发《通知》,对上述说明作了进一步明确:从3月24日起(以滞销品申请日期为准),凡2011年5月1日之前生产但因市场滞销造成的退货产品,不论是否过期、均由双汇按100%承担。滞销品退回范围包括:(1)符合《2011年肉制品滞销品处理方案》的生产责任滞销品、新产品滞销品、批量滞销品、过期滞销品;(2)临期产品:经市场流通临近保质期30天的高温产品、临近保质期20天的低温产品,可以退回;(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质期内无质量问题的正常产品、人为破坏产品、因客户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损产品,由客户承担损失。 与原退货政策相比,《通知》中涉及2011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过期滞销品退货政策由原双汇承担50%调整为承担100%,并在退货范围中新增加了临期产品;其他三类滞销产品的退货政策均保持双汇承担100%没有变化。 三、其他说明 1、双汇集团及本公司对于滞销品实施退货处理程序是市场正常的操作惯例,本次滞销品退货政策的调整,是公司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是原有的滞销品退货政策的延续、补充和完善。 2、双汇的鲜冻品不涉及上述退货政策的调整。 3、2011年第一季度,涉及上述退货政策的肉制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62%。 4、2011年3月24日-4月20日,双汇集团及本公司各生产单位日均接收肉制品退货112吨、占发货量的4%,与2011年以来日均接收肉制品退货55吨、占发货量的1.07%相比有所增加,增加的原因包括:3·15"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公司为避免造成消费者的心理负担,对3月15日以前生产的下架、不畅销产品进行回收处理、以及退货政策的调整等因素。 5、公司已于2011年4月19日发布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对双汇集团及本公司产品恢复上架销售、日发货量、日回收货款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相关数据仍以此公告为准。 6、公司已于2011年4月19日发布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业绩快报公告》,2011年第一季度的业绩预告也已在当日发布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作出披露,公司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必要的提示 本公司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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