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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3 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 沙隆达B 公告编号:2011-016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22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李作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名,代表股份122,549,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19,822,07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3%;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该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同时也是A股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2,727,81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9%。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数122,549,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22,07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727,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数122,549,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22,07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727,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的股数122,549,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22,07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727,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4、《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数122,549,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22,07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727,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5、《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的股数122,549,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22,07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727,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6、《关于公司2011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22,549,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22,07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727,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安进律师、付正巍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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