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宋小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凯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增减变动(%) |
总资产(元) | 1,288,452,640.48 | 1,281,802,122.60 | 0.5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250,226,875.61 | 258,374,621.45 | -3.15% |
股本(股) | 300,335,834.00 | 300,335,834.00 | 0.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8332 | 0.8603 | -3.15%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 |
营业总收入(元) | 14,791,111.99 | 10,296,795.75 | 43.6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067,816.08 | -6,868,116.00 | -17.4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8,233,012.83 | -11,693,887.34 | -141.43%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94 | -0.039 | -141.0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69 | -0.02 | -17.3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69 | -0.02 | -17.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7% | -2.75% | -0.4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7% | -2.77% | -0.40%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309.06 | |
合计 | -1,309.06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9,398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 3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407,39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010,39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276,80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40,89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朱大建 | 2,778,016 | 人民币普通股 |
曹深铭 | 2,597,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2,507,674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3.65%、56.23%,系本期风电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41.43%,系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以及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最后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本公司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鼎新实业进行追偿,但预计追偿到位的可能性较小,故本公司在2009年度针对本案预提了1,900万元的预计负债。
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淳大酒店作为第三被告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立人民币5,500万元的不可撤销保函。因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亦对鼎新实业与二十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以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立以二十冶公司为唯一受益人,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保函期限为:银行开出日至该案件生效判决执行终止或该案通过其他方式结案失效为止。如因二十冶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且第一被告鼎新实业无法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判令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本报告期没有接待投资者实地调研、电话沟通和书面问询。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