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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尹明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美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控股股东拟取得规划工业用地用于公司乘用车业务发展的公告,已于2011年1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已于2011年3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鉴于乘用车业务的快速增长,现拟投资新建乘用车KD件工厂,生产专供出口的乘用车KD件。上述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在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不再成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5、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二)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尹明善(董事长)、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JOIN STATE LIMITED和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公司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JOIN STATE LIMITED和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未有持股数量变动。 (三)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出资瑕疵致使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按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1,445,0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3,005,780.45元。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2011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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