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公告编号:2011-021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部分内容录入有误,影响了投资者的阅读和分析,在此深表歉意。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2010年年度报告》第七节董事会工作报告二、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表格中“年产光纤300万芯公里项目”的“调整后投资总额”应为“6,755.00”万元,录入时错误地录成了“6,577.00”万元;同一行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应为“2011年12月”,录入时错误地录成了“2010年12月”。该表格更正前后对照如下: 更正前: 单位:万元 ■ 更正后: 单位:万元 ■ ■ 二、摘要的6.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更正内容同上。 更正后的《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将于2011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公告编号:2011-020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1年3月30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4日下午1:00在公司会所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股份185,892,8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414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小平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指派邱家宇律师、李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刘惠萍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892,8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2010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1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邱家宇律师、李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