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刘正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欧阳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与原因说明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742.94%,主要为2011年3月公司首次发行股票1670万股收到募集资金净额61,352.5万元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6.64%,主要为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所致。 3、预付帐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77.34%,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及工程款增加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85.52%,主要为公司投资联营公司-湖南永清盛世环保有限公司处于项目投资初期经营发生亏损,按权益法核算所致。 5、应付帐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1.02%,主要为公司及时结算设备款及工程款所致。 6、预收帐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19.37%,主要为收到项目的预付款所致。 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74.69%,主要为收到各设备及分包方的投标保证金所致。 8、股本期末较期初增加33.35%,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670万股所致。 9、资本公积期末较期初增加19290.36%,主要为发行股票1670万股,股本溢价59,682.57万元,增加资本公积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与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0.68%,主要为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长21.04%,主要为公司收入增加对应增加结转的成本所致。 3、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101.31%,主要为公司布局省外市场,加大新市场开拓力度,营销费用增加所致。 4、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55.68%,主要为公司上市费用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1805.48%,主要为短期借款增加,对应财务利息增加所致. 6、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87.74%,主要为收回其他应收款所致。 7、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55.78%,主要为投资联营企业-湖南永清盛世环保有限公司处于项目投资初期,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所致。 8、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531.15%,主要为收到政府给予的上市奖励款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与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1年1-3月为-840.74万元,去年同期为-73.03万元,增加1051.23%,主要为对新余钢铁余热发电项目投资所致。 2、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1年1-3月为59,736.10万元,去年同期为-2,266.87万元,波动原因为本期收到募集资金及上年分配股利所致。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 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谢文华、张志帆、葛燕、徐幼平、刘佳、于沅和罗丽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冯延林、申晓东分别承诺:2009年4月从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的本公司3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另外3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欧阳玉元、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及其母亲尹翠华以及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正军、申晓东、冯延林、陈爱军、刘佳、王莹、欧阳克和熊素勤还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已经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确保未来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如果未来本公司/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将本着公司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 (6)本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以上股东信守承诺,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三)规范资金往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正军于2010年9月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 1、严格限制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永清股份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如公司董事会发现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永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永清集团所持公司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以上股东信守承诺,未发生与公司违规资金往来的行为。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