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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年4月29日 公告日期:2011年4月2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0年12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cfunds.com)以及2011年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中欧新动力股票(LOF) 场内简称:中欧动力 2、交易代码:166009 3、基金份额总额:401,864,609.25份(截止:2011年4月22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093 元(截止:2011年4月22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7,660,933份(截止:2011年4月22日)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4月29日 8、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0]1646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28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发售和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1,695,362.31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69,246.94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169,246.9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2011年2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1年2月10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2月10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2月1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1,864,609.25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2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4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中欧新动力股票(LOF) 场内简称:中欧动力 5、交易代码:166009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7,660,933份(截止:2011年4月2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1年4月22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940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40,064.8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6,300,715份,占16.7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31,360,218份,占83.27%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唐步 3、总经理:刘建平 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578800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持股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7%;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公司目前下设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策划部、基金销售部、业务发展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公司财务部、基金运营部、行政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投资部为基金投资业务的核心部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2)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市场动态、行业及上市公司等领域进行调查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3)金融工程部负责定量投资的研究、基金业绩归因分析、基金风险评价、研究员业绩考核、衍生品的研究以及数量化程序开发。 (4)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各项交易指令,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市场异常交易情况以及重大消息。 (5)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公司品牌建设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6)基金销售部负责基金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基金代销渠道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7)业务发展部负责新的基金产品的设计及协调,新业务的开拓及协调。 (8)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为基金网上交易提供服务支持。 (9)客户服务部负责日常客户服务工作、并提供销售支持及客户服务相关工作。 (10)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1)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直销业务办理、基金资金清算以及基金会计核算等事务。 (12)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为公司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1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15)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合规监察及内部稽核审计。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11年4月22日,我公司共有75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2人、硕士学位45人、学士学位23人。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黎忆海 021-68609600-2001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编制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8只开放式基金,即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苟开红女士,中国籍。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持有中国非执业律师资格。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财经部高级业务经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华泰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2009年7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托管部负责人:陈昌宏 信息披露负责人:石立平 电话:010-68560675 主要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鸿 电话: 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下转D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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