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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1-009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或"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72号、(2010)民申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沈阳公司);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大连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申请再审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凯丰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爱蓝天沈阳公司、爱蓝天大连公司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2)撤销(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第2号民事判决和(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号、第0502号民事判决;(3)判令由科力远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裁定如下: 1、此案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72号和(2010)民申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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