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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1-013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1-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508,95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46.6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1年4月2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 1、截止2006年4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1股对价股份,流通股股东共获得71,400,000股股份。 2、公司以截至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基数,用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向方案实 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26元(含税),同时非 流通股股东将所获现金红利全部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持有每10股流通 股股份获送2.779411元(不含税)。加上自身应得红利,流通股股东最终持有每 10股流通股股份实得4.039411元(含税)。 3、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法定禁售期满后四十八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②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在2005-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5%的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③公司将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2006年3月29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会议。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4月1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河北省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诺事项: (一)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二)除法定最低承诺外,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法定禁售期满后四十八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2、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在2005-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5%的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将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上述承诺,除第3条因客观原因公司未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外,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 华北高速2005-2007年度分红比例到达承诺要求。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垫付对价及偿还的情况,不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的说明,其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至今不存在股本变化过程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1年4月2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508,95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46.69%;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股份是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首次解除限售股份,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未发生增持、减持、解除限售外的股份变动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华北高速的非流通股股东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此次股权分置限售股解禁数量为508,95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46.69%,自2011年4月29日起可以解除限售。 (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各非流通股股东未出现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四)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非流通股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四)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1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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