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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031,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4月2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690.3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74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50万股,并于2010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司股本总额为8,940.3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690.3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唐炳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唐炳泉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除上述承诺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丁加龙、王春龙、楼惠明、华国良、诸国平、邹福兴和田为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031,9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10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6个。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5、公司首发上市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东单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上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唐炳泉、丁加龙、王春龙、楼惠明、华国良(任期届满已离职)、邹福兴(任期届满已离职)、诸国平和田为坤均作出了限售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上述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此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认为: 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锁定承诺。 2、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031,905股限售股份于2011年4月29日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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