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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1-1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4月26日 2.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昆山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209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0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1)《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续聘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2010年报酬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1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8)选举周昆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选举杜少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选举黄立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选举欧阳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选举王燕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3)选举张洁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4)选举卢永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5)选举陈芃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6)选举苏伟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2011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8)2011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720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卢永华、陈芃、苏伟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对2010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汇报。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乃文、邓再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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