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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金绍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晓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健恩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金绍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金龙机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龙机电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金龙机电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市流通和转让。

  2、金龙控股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股东金美欧和黄永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美欧、黄永贤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日(2009 年4 月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700万股国有股中的357 万股(以实际发行股份数的10%计算,预计不超过357 万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即自2009年4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金龙机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及一致行动人金美欧、黄永贤承诺如下:

  (1)目前,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公司股票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金绍平承诺:今后不以任何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及要求股份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今后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金龙机电及重庆电子税收追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承诺:金龙机电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电子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法和行政法规要求缴纳各项税款,若将来金龙机电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电子因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收核查或其它原因需要补缴税款,对于在金龙机电上市前的部分,本公司自愿无偿代替金龙机电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电子缴纳。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009年7月,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出具《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占用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源的承诺函》,承诺:今后不以任何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及要求股份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今后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今后不利用股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股份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股份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2009年10月,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出具《承诺函》,承诺支持和保证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各方面的独立性,客观、公正、独立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职责,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2009年10月,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承诺:金龙控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今后不在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上非法使用或侵占发行人拥有的“K'OTL”注册商标,不利用上述两项注册商标侵犯发行人利益,若造成对发行人的损失,概由金龙控股集团承担。若金龙控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今后向发行人采购产品,金龙控股集团保证采购产品的价格的公允、合理,并严格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五)金龙控股集团和金绍平关于金龙控股集团历史出资事宜的承诺

  2009年9月,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出具承诺,承诺若因金龙控股集团历史出资事宜造成公司损失,概由金龙控股集团、金绍平承担,且为连带责任。

  (六)金龙控股集团和金绍平关于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2009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出具承诺,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向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等社保费用,被追缴的社保费用概由金龙控股集团、金绍平承担,且金龙控股集团、金绍平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出具承诺,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向公司追缴2009年11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被追缴的住房公积金概由金龙控股集团、金绍平承担,且金龙控股集团、金绍平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承诺,本报告期均严格遵守。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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