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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报告摘要

2011-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7.4.3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因主债务逾期未还而产生的诉讼事项

  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向银行借款,由于逾期未还被债权人起诉而产生下列诉讼事项,共计本金人民币21,272.79万元及相关利息、美元2,242.12万元及相关利息,明细如下:

  a、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诉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授信额度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本金美元11,372,807.50元及相应利息。

  2003年5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简称:农行福田支行)与公司签订了《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6,600万元,期限自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5月26日。授信额度用于进出口押汇和减免信用证保证金。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为此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由于公司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农行福田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深圳中院于2004年8月9日下达(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将公司账面原值为4,019.64万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并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对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5月8日,深圳中院下达(2006)深中法执字第471号执行令,要求公司履行义务。

  b、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雄电子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及利息。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因公司未能归还到期的借款于2004年8月23日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人民币6,600万元、利息378,419.19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对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本金、利息195,609.96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安科公司及被告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对公司所欠的1,400万本金、利息182,809.23元欠息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实体原判。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广东省深圳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2007年7月26日,广东省深圳中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718-2号民事裁定书,对于(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深圳市商业银行可依法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信达深圳办”)。由于查封房产的期限即将届满,信达深圳办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7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93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9年8月31日,公司、信达深圳办、安科公司等六方签订协议书,以转让安科公司股权款项偿还了欠付的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7,864,200.00元,并解除了安科公司对公司的担保责任,详见附注(七)5(2)k。

  c、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信用证押汇纠纷案,标的金额为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标的美金1,624,081.77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浦发深圳分行)与公司信用证押汇纠纷、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信用证的担保责任一案已由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合计支付浦发深圳分行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除其中本金美元256,140元的利息系按合同期内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688%,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80256%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余利息按合同期内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1%,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732%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浦发深圳分行要求公司补交90%的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第561、56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向浦发深圳分行补交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9年12月22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智雄电子评估总价共计23,636,170.00元的房产;2010年1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智雄电子评估总价23,538,190.00元的房产。2010年1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3号拍卖通知书,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用以偿还所欠银行款项。2010年2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字第661~665-3号、第661~66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智雄电子评估总价共计23,636,170.00元的房产,以19,516,792.00元的价格拍卖完成,拍卖款项已收到,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所欠银行款项。2010年4月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深圳智雄电子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共计23,538,190.00元的房产,以20,600,000.00元的价格拍卖完成,拍卖款项已收到,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所欠银行款项。2010年6月25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字第661-11号评估报告通知书,委托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持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35%股权的现值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2010年9月26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字执字第66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对公司持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35%股权的现值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了公司、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现正通过外事途径送达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过程中,请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对上述股权强制拍卖。

  关于上述拍卖款项的处理去向,截止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浦发深圳分行或债委会减少公司债务或对减少公司债务款项分配情况的通知,也未收到智雄电子代为偿还银行债务要求本公司偿还的通知,故本公司未能对上述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d、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诉科健信息、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95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1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温州支行)与公司签订一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贴现申请人,向浦发温州支行申请贴现一张商业汇票,该汇票承兑人为科健信息,金额为3,000万元。同日,浦发温州支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贴现保证合同,约定由科健营销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4年4月21将出票人为科健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总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0月21日背书给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公司、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均未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垫付的款项,浦发温州支行遂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温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垫款2,950万元及利息。公司、科健信息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科健营销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2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温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如浦发温州支行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可请求继续执行。

  e、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公司、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7月2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0702Q186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2004年9月17日,全网公司开出两张金额各为1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都为全网公司。公司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票据到期后,公司、全网公司未付款。2006年5月17日,浦发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全网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f、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郝建学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纠纷案,贸易融资额度美元525.55万元及至偿还日止的利息。

  2003年7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公司签订编号为借2003贸0581008USD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额度美元1,000万元,期限1年,从2003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29日。同日,智雄公司于建行深圳分行签订为主合同项下公司所有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8月28日,江苏中桥百合公司于建行深圳分行签订为主合同项下公司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11月22日,南京长恒实业与建行深圳分行签订为主合同项下公司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郝建学向建行深圳分行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为主合同项下公司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签订后,公司曾多次循环提款,由于公司未能按照提款申请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逾期还款违约情形。截止2010年1月13日,公司尚欠建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美元525.55万元,利息美元1,547,851.00元。因各当事人约定由仲裁解决纠纷,建行深圳分行与2010年2月2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判。2010年9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向建行深圳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25.55万元及至偿还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截止2010年1月13日上述借款产生的逾期支付利息(含罚息)为1,547,851.00美元,期后的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利息另行计算。2011年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2011)深福法执字第109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9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相关费用。

  g、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郝建学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04年深振业综额字007号,最高授信额度为6,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2004年3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10月8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合同编号2004年深东门押字019号,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收到融资借款203,112美元。2005年2月6日公司未偿还完进口押汇本金及利息。2010年5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押汇本金203,112美元及利息,并确认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科健集团所持有公司761万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郝建学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04年深振业综额字007号,最高授信额度为6,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2004年3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12月28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短期贷款3000万元,合同到期后,公司尚未偿还借款。2010年5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63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确认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科健集团所持有公司761万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i、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郝建学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04年深振业综额字007号,最高授信额度为6,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2004年3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12月28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短期贷款2000万元,合同到期后,公司尚未偿还借款。2010年5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64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确认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科健集团所持有公司761万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j、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郝建学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04年深振业综额字007号,最高授信额度为6,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2004年3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3月31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承兑6张汇票,垫付票款3750万元,2010年5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代偿垫付票款本金9,727,916.62元及利息。2010年12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汇票承兑垫付款本金9,727,916.62元及利息,并确认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科健集团所持有公司761万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依法处分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南京合纵、深圳科健集团、郝建学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k、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学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04年深振业综额字006号,最高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2004年3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沈阳和光、郝建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3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短期贷款人民币3750万元。2004年3月30日公司提取375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偿还,2010年5月30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011年2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37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从201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项

  公司作为下列公司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负连带责任而产生诉讼事项共计本金人民币56,071.77万元、美元217.45万元及相关利息,明细如下:

  a、 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诉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公司债务追偿和担保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

  2003年7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简称城北中行)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城北中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城北中行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号授信协议向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提供的本金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资金。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与江苏科健销售公司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协议向城北中行提供了票面金额30%计900万元的保证金。

  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了三张金额各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0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后,城北中行垫付了除保证金及利息之外的其他款项20,938,361.35元。2004年7月19、20日,城北中行向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及公司催讨欠款,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未还款,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城北中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合计21,399,055.30元(截止到2004年9月1日),从2004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城北中行垫款本金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公司对上述判决及支付本案诉讼费224,5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就(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司与城北中行达成协议,于2005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2005年3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民二终字第0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诉申请。2005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代公司向城北中行偿还了300万元。

  2007年1月10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确认将城北中行对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公司的该笔债券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并于2007年1月20日在《江苏经济报》公告向债务人告知债权人转让。2007年8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变更(2004)宁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b、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诉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智雄电子及公司贷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750万元。

  2003年3月,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智雄电子及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3年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向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2004年3月1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仅归还了250万元,余1750万元未还款。智雄电子及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8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2005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一字第157号执行通知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2007年11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2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西侧鸿隆大厦第九、十层房产,位于深圳市荔园大厦乙栋1B、4B-10B、14B、21B、3G、6G、20G-22G、1H、4H、13H、14H、17H、19H-23H,查封期限一年。2008年8月4日,该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4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2009年7月24日,该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5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c、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公司及科健信息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公司及科健信息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1号、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2月27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各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900万元。因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中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及判令公司及科健信息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05年1月2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d、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人民币1,991.59万元。

  2003年8月27日,科健营销与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4年宝字第0004425004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4,6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能)及郝建学分别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6月25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因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中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1,991.59万元及利息及判令公司、博力能及郝建学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05年1月2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e、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诉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50万元。

  2003年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简称工行外高桥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约定,工行外高桥支行向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1,950万元未归还。工行外高桥支行于2004年4月23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29号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在2006年1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通知,冻结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公司对该项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975万元。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期末余额为17,191,851.59元。

  f、 中国银行上海浦发分行诉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及李金芳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6,800万元。

  2003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简称中行浦东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沪浦中信字300701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行浦东支行给予中汽租赁人民币7,000万元短期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浦中保字3007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按约定,中行浦东支行和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3沪浦中信字300701-1号和2003沪浦中信字300701-2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6,800万元未归还。中行浦东支行遂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800万元及利息,公司及李金芳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006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在2006年1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通知,冻结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3,400万元。

  g、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

  公司为深圳市万德莱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莱)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本金2,600万元。深圳中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代万德莱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及利息3,975,777.81元。2004年8月3日,深圳中院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发出NO.000748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为6个月(自2004年8月3日至2005年2月2日)。

  2004年4月21日,广东省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万德莱破产还债。200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关于申报破产债权的通知”,提请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参加破产债权申报,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公司于2004年4月8日申报了2600万元本金及4,101,676.08元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2月日),合计债权人民币30,101,676.08元。2006年4月18日,广东省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债权分配汇总表》公司可分配回1,156,446.19元,该款已收入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2,600万元。

  h、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27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简称:广发深南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3月28日,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00万元。

  i、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标的为美元90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27日,广发深南支行与深港工贸、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美金9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美金9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美元90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726.32万元。

  j、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诉科健信息、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8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下称浦发清泰支行)与科健信息(下称科健信息)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清泰支行发放短期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从2004年8月25日至2005年2月25日。同日,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浦发清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浦发清泰支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是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按约还款,浦发清泰支行于2005年3月1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杭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欠款3,000万元及利息,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k、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贷款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于2004年4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信息提供四笔短期贷款合计5,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5月10日、5月13日、5月28日向科健信息发放了1,000万元、1,920万元、1,28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上四次放贷总额为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10月26日、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3日及2004年11月28日。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归还借款,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5、40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280万元、1,000万元、1,9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7.56%计收复利);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1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8.316%计收复利);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565、566号执行令,浦发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5月11日,公司与浦东深圳分行深圳市思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原持有的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44.645%的股权转让给思杰公司,转让价款30,886,174元,付款条件为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首期款1,000万元,余下款项在公司采取措施解除安科公司为公司和智雄电子的担保后再行支付;转让款直接支付至公司在浦发深圳分行设立的账户,用于偿还公司在浦发深圳分行的借款或担保。协议签订后,思杰公司已直接向浦发深圳分行支付了首期款1,000万元用于归还公司为科健信息的担保款,且安科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但相应的担保解除手续仍未办理完成。2009年8月31日,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浦发深圳分行、重庆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思杰公司,下称“重庆安科公司”)、安科公司及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安科公司对公司的担保责任,重庆安科公司在收到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886,174.00元,并在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浦发深圳分行三家债权人间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回函,其中用于偿还公司欠付信达深圳办的本金、利息费用及诉讼费用等共计7,864,200.00元、用于偿还智雄电子在上海东兴公司的借款6,453,303.91元(该借款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冲减了应付智雄电子款项)、用于归还科健信息在浦发深圳分行的借款6,568,670.09元(该借款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增加了应收科健信息款项)。

  l、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信息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6张,总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8月25日、2004年10月23日和2004年10月26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支付的款项,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

  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8、409、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5,000万元及利息。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公司、智雄电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30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下称科健营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营销提供短期贷款2,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于2004年4月30日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0月30日。同日,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与公司、智雄电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智雄电子对科健营销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公司及智雄电子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公司及智雄电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5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营销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总价值1,2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04年11月28日。浦发深圳分行已依约承兑汇票。同日,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为科健营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垫付的款项,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对科健营销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o、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3月25日,科健营销开出并承兑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科健信息,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25日。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为科健营销提供票据保证。同日,科健信息向浦发深圳分行贴现了该票据。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支付票面金额的款项,科健信息亦未偿还贴现款,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9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科健信息、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对科健营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p、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智雄电子、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86.34万元。

  2004年3月4日、9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力能公司)分别开出并承兑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总价值2,000万元,收款人为智雄电子(简称智雄电子),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4日、7日。公司于2004年3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分别出具该等商业承兑汇票的确认书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署承兑印章。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叶琨作为保证人对该等承兑汇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10月10日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博力能公司、公司及智雄电子连带承担票据责任,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支付汇票未付余额19,880,860.80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博力能公司、公司、智雄电子共2100万元的财产。2005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发函给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轮候查封、冻结公司持有的三星科健的35%的股权及收益,查封期限二年。2005月4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以下协议:确认应付的汇票本金为19,863,364.02元、应付利息1,146,993.11元、诉讼费用110,414元、财产保全费105,520元;由协议签订之日偿还本金50万,其余从2005年9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偿还200万直至本金全部清偿,未付利息在付清全部本金的当日支付给原告;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上述约定任何一期未能履行,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q、 中国银行江苏分行诉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商业汇票贴现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与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公司)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为长恒公司开出的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出具保证函一份,为上述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汇票到期后,长恒公司未按约定将足额票款交存银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垫支人民币1,400万元,为此,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恒公司归还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5年7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中国银行江苏分行的诉求。2007年8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3号执行令,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08)再次发出玄执字第592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公司在2008年4月21日前履行义务,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r、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诉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1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公司)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9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康达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5月9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康达尔公司立即偿还欠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公司对该项借款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250万元。2007年4月2日、2009年2月19日,深圳中院分别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6号、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康达尔公司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5月5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执字第572号执行令。2009年9月28日,公司、科健集团、农行布吉支行、康达尔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在2013年9月20日前分5次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

  s、 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诉杭州科健信息、郝建学、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9月8日,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健)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约定由其向杭州科健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授信协议签订当日,郝建学与招行武林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杭州科健在授信协议项下应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支付杭州科健购买科健营销货物应向科健营销支付的货款,即武林支行在授信额度内为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进行贴现,杭州科健应将被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的款项存入武林支行指定帐户作为贴现保证金,科健营销与公司应对杭州科健在贴现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8月2日,科健营销持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项招行武林支行申请贴现。2004年8月3日,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及科健营销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对上述票据进行贴现。贴现合同签订当日,杭州科健向招行武林支行交存了600万元保证金,后者向前者发放了票据贴现款。但至2005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杭州科健未将票款足额交付,郝建学、科健营销及公司也未履行各自的连带付款义务,武林支行扣收600万元保证金后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杭州科健、郝建学、公司及科健营销连带承担票据偿还责任,偿还汇票未付余额1400万元及利息。公司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分别于2005年8月17日、2005年12月12日被驳回。2006年7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科健支付招行武林支行1,400万元,及自2005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逾期付款违约金542,406.63元,另支付招行武林支行差旅费24,122.63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郝建学、科健营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t、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诉科健信息、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银行借款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下称“浦发行文化路支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编号为7609200428005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科健信息提供短期贷款3,000万元,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9月23日。同时,浦发文化路支行分别与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对科健信息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信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公司及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行文化路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6)郑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借款本金28,425,688.97元及利息1,437,019.63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10月20日),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郝建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6月12日,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u、 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诉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美元本金1,274,504.24元及利息。

  2003年6月30日,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中电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及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2006年6月30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给深港工贸发放贷款美元130万元,贷款到期后,深港工贸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2007年9月28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向广东省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深港工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美元1,274,504.24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028.55万元。

  v、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科健信息、郝建学、公司及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广州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短期贷款额度合同》,与郝建学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与公司签订《短期贷款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以其对中桥百合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短期贷款额度合同》提供担保,公司对中桥百合发出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桥百合进行了确认并同意浦发广州分行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合法质权人。2004年9月17日,浦发广州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于2004年9月30日归还50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2007年9月19日,浦发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w、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科健信息、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29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上海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2004年9月30日,光大上海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如期归还贷款。2007年3月15日,光大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关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光大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1242号执行通知书。2008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1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2009年12月24日,法院补充了一份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明细:轮侯冻结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的投资股权及收益,期限至2011年12月23日止。

  X、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江苏中桥百合、南京长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担保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6月30日,江苏中桥百合与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止。同日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04年12月22日,江苏中桥百合公司于光大南京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23日至2005年10月22日,利率为年5.58%。该借款合同还约定,江苏中桥百合逾期还款,光大南京分行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的法系利息计收利息,对逾期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光大南京分行与南京长恒签订质押合同,已长恒持有的2000万股西藏金珠(现改名西藏城投)社会法人股提供质押保证,上述借款合同订立后,光大南京分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05年2月,上述质押合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2004年6月30日,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到期后江苏中桥百合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08年,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编号020号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息转让,自2008年4月25日起,信达江苏公司为新债权人。2010年4月信达江苏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010年10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鼓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中桥百合对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545,133.12元,并从2010年3月21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气止,按实际欠款本息之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付罚息;公司对江苏中桥百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信达江苏公司对南京长恒质押的2000万股西藏城投社会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30.00元由江苏中桥百合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重大合同涉及诉讼事项

  公司涉及其他重大合同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415.50万元及利息,美元353.26万元。其中截止2010年12月31日已提起诉讼并判决的金额为人民币14,323.91万元,美元353.26万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提起诉讼但至报告报出日仍未判决的诉讼金额为91.59万元。该等诉讼主要因公司欠供货商(或者广告服务商)货款(或广告费)所致。货款及预计利息已计入相关的负债科目。明细列示如下:

  a、 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案

  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东方日海”)诉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案已于2004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广告费人民币57,572,955.75元及逾期利息。2004年12月23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以我公司未交上诉费为由裁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2005年11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号执行令,东方日海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4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2号民事裁定书,将公司所有的手机生产线及机器设备一批以人民币643,670元抵偿给东方日海。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产已被处置,处置款项尚未支付给东方日海。

  b、 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公司、智雄电子进口代理担保纠纷案

  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进口代理纠纷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智雄电子因在进口代理协议中为公司提供担保也作为被申请人一起被申请仲裁。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裁决:公司付给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3,155,977.94元,公司赔偿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罚息计人民币1,805,632.98元;裁令公司付给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资金820,070.43元;智雄电子对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2004年9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公司及智雄电子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公司及智雄电子的财产,执行标的以2,700万为限。2004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号执行令,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发出NO.0001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公司位于租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深圳蛇口工业区SKG506-03工业用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为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7年3月29日。2006年,深圳中院陆续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3至148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卖公司位于南山区北路住宅区12套房产,变卖款由购房人直接付至法院,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至此,对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对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清偿完毕。2008年4月25日,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清偿的债权转让给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解除了对该院(2006)城法执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科健大厦(位于蛇口工业区SKC506-03的505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查封,并以其处置款项用归还欠付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款项,详见附注(十)4。2010年1月12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c、 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2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3,444,702.01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货款3,444,702.01元及利息137,156.72元(计算至2005年2月3日)。2005年8月2日,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只需支付货款3,214,702.01元及利息。

  d、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8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人民币3,378,607.50元及利息。2005年1月14日,该公司又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支付人民币427,124.25元。2005年7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3,793,277.28元及利息。

  e、 深圳市毅杰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毅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673,567.50元及利息。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5年6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1,700,248.28元及利息。

  f、 北京华君广告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北京华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7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20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42,149元。2005年9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广告费人民币2,202,000元及逾期利息。

  g、 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805,107.30元及利息。2005年6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1,805,107.30元及利息92,097.03元。

  h、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沪仲案字第0489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应向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交付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货物,如公司交货逾期、不足或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人民币2,226,135.00元。2005年8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沪仲案字第0489号裁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i、 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92,641.5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j、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合同纠纷案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印刷款合计1,306,720.00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分别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309,42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68-2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8-19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k、 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于2004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四份《订货合同》,公司支付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9,240.00元及利息。200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475,000.00元。

  l、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广告费纠纷于2005年1月10日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诉求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831,178.00元。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28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5年9月14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0元及违约金。

  m、 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8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43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27,570.25元及逾期利息。后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5年9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n、 韩国IBRIDGE有限公司(IBRIDGECO.LTD)诉公司债务纠纷案

  韩国IBRIDGE有限公司(IBRIDGECO.LTD)于2004年8月17日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支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以(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06年1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

  o、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78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14,074.00及逾期利息。公司后上诉但未到庭,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做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以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330,000.00元。

  p、 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2005年6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货款3万元。

  q、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09,125.00元及逾期利息。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12月8日向深圳中院提请上诉,又于2005年4月18日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200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r、 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657,500.00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保全结果通知书,查封了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资金账号。2005年4月18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657,500元及利息。

  s、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加工合同货款纠纷案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73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36,575.00元及逾期利息。

  t、 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5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0,000.00元及利息。200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执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u、 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456,165.65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6,165.65元。200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v、 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8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130,000元货款及利息。

  w、 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27,500元及违约金。2005年8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127,500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归还60,000.00元。

  x、 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承揽合同纠纷,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印刷款人民币91,074.24元及利息。2005年9月2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91,074.24元及利息。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1,896.46元

  y、 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货款产生纠纷,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6,000.00元。

  z、 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34,715.61元及利息。2005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734,715.61元及利息。

  aa、 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2005年3月3日,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14,823,662.99元。2005年10月15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14,823,662.99元,承担受理费84,128.32元。200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06)深中执字第203号执行令,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bb、 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货款产生纠纷,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13,022元及利息。2005年7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113,022元及违约金。

  cc、 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92,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8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货款792,000元及逾期利息。

  dd、 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公司需在2006年9月30日前支付该公司广告发布费2,116,800元。

  ee、 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3,691,752.35元及利息。2005年11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3,691,752.35元及利息。

  ff、 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欠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欠款纠纷,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偿还欠款及承担仲裁费。2005年12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京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6年3月16日前分次偿还40万元,另承担仲裁费11,875元。

  gg、 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广告费468,862.88元及利息。2005年11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广告费464,324.75元及利息4,600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

  hh、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819,900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0,000元。

  ii、 曾向辉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曾向辉于2005年12月27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9,966.96元及利息。2007年1月15日,公司与曾向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的每月月底前向曾向辉支付30,000元,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29,966.96元,曾向辉放弃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26元。若公司连续两期未履行前项规定支付货款,曾向辉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28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35,000元。

  jj、 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2,527.79元及利息。2006年8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自2007年1月起至2007年10月期间,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2,527.79元于2007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5,000元。

  kk、 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货款产生纠纷,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007,586元及利息。2006年8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663,586元及利息。

  ll、 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

  公司与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已于2004年9月20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需偿还货款3,545,607元及违约金128,806.75元。2005年11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执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mm、 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诉公司欠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93,354.22元。2005年10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货款193,354.22元。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执字第2789号执行令。

  nn、 字源公司(加拿大)诉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案

  字源公司(加拿大)于2006年5月12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全部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调解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K383型GSM双频数字移动电话机;协亨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上述产品;公司向字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公司承担诉讼费1,010元。

  oo、 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8,973.79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2006年11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7年1月至4月平均每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07年5月25日前支付。公司已在2007年支付41,019元。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8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2655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pp、 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2007年9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如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公司负担。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2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决书及执行令。

  qq、 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4,306,798.48元及利息。2006年6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确认尚欠货款3,956,159.30元,应于2006年6月20日前支付,同时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0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2006年6月9日,公司与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抵债协议,以机器设备抵偿债务2,900,000元,并已将机器设备交予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rr、 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新技术)于200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美元5,008,560.00元。2007年8月2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易通新技术确认公司已于2005年1月向其付款1,476,000美元,且该笔付款为应付货款的一部分,公司承诺,分三期向易通新技术偿还货款余额3,532,560美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偿还货款1,413,024美元,3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美元,5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美元。如公司不能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还款,视为违约,应在违约后立即一次性向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余额,并支付该款项自其违约之日至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所产生的利息,对此,易通新技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10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8)揭中法执委字80号查封通知,裁定查封深圳市南山区松平路T404-0020号土地(科技园土地);鸿隆大厦第九、十层;华联花园共15套房;荔园大厦乙栋共43套;冻结公司持有以下公司的股权:三星科健公司35%的股权、深圳科健三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0%股权、智联科公司70%的股权、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7.4074%股权。

  ss、 颜正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因与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07年10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退还多收取电费19,498.20元及利息。2008年3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颜正19,498.20元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tt、 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因与公司发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2007年12月28日,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20万元及滞纳金。2008年7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0万元及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06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uu、 华电有限公司[CEIEC(H.K.)Limited]诉公司、郝建学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案

  因与公司在代开信用证上发生纠纷,2007年11月8日,华电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华电有限公司代垫信用证款本息3,678,511.22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9年6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8)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电有限公司垫款本金2,900,800.00美元并自垫款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673,750美元自2004年12月23日起、428,750美元自2005年2月4日期、1,262,800美元自2005年3月18日起、535,500美元自2005年1月28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电有限公司垫付的手续费11,588.96美元。华电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9月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执字第1029号执行令。

  (4)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禄口公司)与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产生纠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宁经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弘润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2002年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2002)宁经初字第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弘润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广宁中协01122101合作协议事项下的1,300万元货款或相应价值的货款。查封期间不得将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支付给弘润公司。2003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发出通知,禄口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广发行城中支行)为禄口公司与弘润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限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前交回法院查封的财产,如届期未交回将依法进入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2004年8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宁执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公司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并向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3 持有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5 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单位:元

  ■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

  (上接D105版)

  (下转D1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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