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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国电清新 公告编号:2011-001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于2011年4月24日向各董事发出。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在公司11层大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8人。实际出席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4人)。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张开元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om);《公司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om)。

  (二)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4,709.2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om)。

  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保荐机构均发表意见,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保荐机构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om)。

  (三)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中的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om)。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意见,同意将超募资金中的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 机 构 意 见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 ://www.cninfo.com.com)。

  (四)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滨河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om)。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国电清新 公告编号:2011-002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于2011年4月24日向各监事发出。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在公司11层大会议室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1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赖月明女士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以74,709.23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74,709.23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8,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中的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国电清新 公告编号:2011-003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11]455号文的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048.64万元。北京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07A6046-3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北京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XYZH/2007A6070号《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审核报告》。截止2011年4月20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74,912.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4,709.2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会计师、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会计师就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XYZH/2007A6070号《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2)独立董事就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74,709.2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预先投入的金额经过了会计师审核,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4,709.2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

  (3)公司监事会就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74,709.23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74,709.23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就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YZH/2007A6070号《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审核报告》;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国电清新 公告编号:2011-004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11]455号文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5.00元,共募集资金为1,71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0,486,35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北京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年4月14日出具了XYZH/2007A6046-3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一、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计划

  根据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及公司实际生产需要,为提升经营业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部分超额募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资金使用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二、 相关承诺内容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披露。

  三、 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 是从公司实际生产需要出发,为提升经营业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中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8,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中的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4.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认为:经核查,国电清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20%;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并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业务;国电清新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企业抓住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国电清新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国电清新拟使用8,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无异议。

  4.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国电清新 公告编号:2011-005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55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048.64万元。北京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07A6046-3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滨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意授权董事长张开元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滨河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滨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443018010028259,截至2011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 74,709.2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托克托电厂6台(1#-6#)60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暨收购配套脱硫装置及相关资产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2012101901,截至2011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84,339.4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托克托电厂6台(1#-6#)600MW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暨收购配套脱硫装置及相关资产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熙康、李保国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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