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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1版) 6.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6.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6.2.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 2004年12月8日,公司与阿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获许使用ALSTOM WFGD技术,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许可费用。后因双方对技术服务许可费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阿尔斯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提出仲裁。 公司于2010年2月2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的仲裁事项的部分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相关技术许可费、交易损失等共计2,665万美元,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201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利息与费用的终局裁决书,根据裁决书,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利息与费用约计472.9万美元,及部分裁决后利息。 根据2008年8月18日公司与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网新机电签署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签订之前公司承接的脱硫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或有风险及损失均由网新集团承担。 2. 2010年9月30日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因借款人中国佳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佳农)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佳农及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中国佳农和我公司向中国信达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11,906,555元,合计19,906,555元,并支付2010年3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国佳农和本公司承担。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 12月,公司收到[(2010)西民初字第940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中国信达向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中国信达要求我公司向其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佳农偿还中国信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国信达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3月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或裁定。 6.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6.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6.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6.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卖出申购取得的新股产生的投资收益总额570,394.50元。 6.9 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详见年报全文。 §7 监事会报告 7.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未发现上述人员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7.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能过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客观公正的。 7.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7.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7.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中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7.6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 财务会计报告 8.1 审计意见 ■ 8.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合并利润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母公司利润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晖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 8.3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8.4 本报告期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9备查文件目录 9.1(一)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9.2(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9.3(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和公告原稿; 9.4(四)公司章程。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史烈 2011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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