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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孙希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曲平及财务主管胡月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3.4 对201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孙希民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27日上午8:30分 3、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20日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蓬莱市公寓路1号泉盛(蓬莱)大酒店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公司已于2010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 共计4人,代表股份66,647,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银行贷款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47,5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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