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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1-02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4月26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5日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达州”)年产16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升达达州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的固定资产借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36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1-02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达州”)年产16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升达达州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的固定资产借款7,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8月27日 注册地点:达县南外镇县武装部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昌林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种植、销售: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以上范围凭行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纤维板,人造板。 与公司关系:升达达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1年3月31日,升达达州资产总额28,359.55万元,负债总额10,503.68万元,净资产17,855.86万元,201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98万元,利润总额-50.91万元,净利润-50.91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内容 公司拟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为升达达州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的固定资产借款7,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36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升达达州年产16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公司为升达达州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的固定资产借款7,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36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授权公司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相关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均为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91%。加上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升达达州提供7,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27%。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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