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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编号:2011-013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4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4月26日~2010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26日15:00至2011年4月2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28号白楼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管大源董事长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2人,共代表股份146,154,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141,534,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5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4,619,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嘉宾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6,029,17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1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4%;弃权119,5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6,025,67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1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弃权127,2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7%。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6,026,97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27,2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6,024,57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12%;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2%;弃权126,3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781,27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745%;反对353,5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242%;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3%。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988,37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6%;反对21,7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5%;弃权144,1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9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同时,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授权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所需的工商登记事宜。 7、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962,11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5%;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7%;弃权157,3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08%。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万向财务与本公司是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单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15,775,75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4.26 %;反对326,01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95%;弃权634,8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3.79%。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鑫律师、李兆存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卢鑫律师、李兆存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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