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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王则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晶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0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破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北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止重整清算组监督职责,终结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只有资产重组取得成功,方可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为了使公司在破产重整基础上重新拥有经营性资产和主营业务,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就公司的重组事宜于2011年2月10日签订了《关于重组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公司将与重组方共同努力,尽快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实质性资产重组,争取早日恢复上市。@2.2011年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文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要求被告偿还43,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将本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依据2011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退出诉讼通知书的通知,撤回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事项,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本公司退出本案诉讼。@3.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情况,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公司决定对部分财务账项进行必要调整,核销部分确定无法收回的资产,总计497,794,360.25元,其中核销其他应收款项65,878,733.56元,存货6,689,508.79元,长期股权投资425,226,117.90元。以上事项,公司已履行内部合法审批程序,于2011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近三年虽然实现了利润,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未真正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未获得稳定的收入和利润来源。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构建公司主业及未来经营与发展,使公司重新拥有经营性资产和主营业务,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则瑞 2011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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