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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丁振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盛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期初下降32.62%,主要原因是支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智赢2号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投资款5,000万元及支付采购款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较期初下降70.78%,主要原因是票据到期结算或背书转让所致; 3、其他应收款较期初上升30.51%,主要原因是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4、应付票据较期初下降75.97%,主要原因是应付票据到期所致; 5、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下降33.46%,主要原因是子公司支付社会保险金所致; 6、应交税费由期初正数转为期末负数,主要原因是增值税留抵所致; 7、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上升52.06%,主要原因是本期实现的营业税增加所致; 8、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33.82%,主要原因是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9、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下降87.70%,主要原因是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10、投资收益由去年同期的收益转为亏损,主要原因是按权益法确认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联营企业今年一季度亏损,去年同期为盈利; 11、营业外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53.62%,主要原因是收到的软件退税减少所致; 12、所得税费用较去年同期上升98.16%,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13、少数股东损益较去年同期上升210.56%,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106.92%,主要原因是采购商品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1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年支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智赢2号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投资款5,000万元; 1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分配股利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用东方电子科技大厦,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15日到2011年3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7,999.09万元。报告披露日前,公司与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至2013年3月31日,合同金额5,828.92万元。该租赁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系列案件涉及投资者6983名,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详见公司2006年6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本公司编号为2006008号重大诉讼公告。 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对于适格原告,由法院确定实际投资损失及赔付股票数量,公司与适格原告共同签收《民事调解书》;对于非适格原告,青岛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法院以“(2004)青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2007】青执一字第315号),本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全部结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13日,2009年5月26日, 2011年3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07022,2009009,2011003。 2011年4月22日,公司接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535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 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最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事项: 1、撤销山东高级人民法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损失39,670,895.24元; 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除上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此案系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再审结果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者后期利润的影响。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经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程序符合规定;公司建立了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证券投资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实现投资收益3738.43元。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本报告期没有接待投资者实地调研、电话沟通和书面问询。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 2011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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