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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355 股票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1-029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证券代码:002355 收购人:王志成 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314号内30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兴民家园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兴民钢圈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兴民钢圈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持有兴民钢圈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持有的股份比例将增至41.31%,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的申请,若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的申请未提出异议,则本方案可继续实施。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收购人简介 姓名:王志成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70681199005291819 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314号内30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兴民家园 二、最近5年内的从业情况 王志成先生现为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无从业情况。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王志成先生在继承王嘉民先生所持兴民钢圈股权之前,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王志成先生在继承王嘉民先生所持兴民钢圈股权之前,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原因及方式 一、收购原因及方式 因王嘉民先生辞世,王嘉民先生拥有的43.5%兴民钢圈股权共9,152.40万股兴民钢圈股份,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经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决定由王嘉民之子王志成先生继承8,692.40万股兴民钢圈股份,占兴民钢圈总股份数的41.31%,王嘉民之配偶梁美玲继承249.60万股,占兴民钢圈总股份数的1.19%,王嘉民之女王艳继承210.40万股,占兴民钢圈总股份数的1.00%, 二、本次继承完成后兴民钢圈股权结构 ■ ■ 王志成先生继承兴民钢圈的公司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王志成先生尚未有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兴民钢圈的股份或者处置其在兴民钢圈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志成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购人:王志成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附表 ■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1-030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收购人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中国证监会是否受理及批准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嘉民先生因病逝世,经继承人于2011年4月27日协议约定由王嘉民先生之子王志成先生继承王嘉民先生所持兴民钢圈股权8,692.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1%,由王嘉民先生之配偶梁美玲女士继承王嘉民先生所持兴民钢圈股权249.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由王嘉民先生之女王艳女士继承王嘉民先生所持兴民钢圈股权210.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在此之前王志成先生未持有兴民钢圈股份,由此王志成先生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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