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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立案路

——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律师手记

2011-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薛洪增
官兵/制图

  截至2011年4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起诉程文水、刘延泽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件已经全部立案完毕,至此,悬在律师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该案作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代理律师也感触颇深。

  律师再遇立案难

  无独有偶,继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遭遇立案难之后,作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件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遇到立案难。2009年7月初,上海宋一欣律师接受中核钛白(股票代码:002145)投资者委托,代理两名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可是,北京二中院收到宋一欣律师递交的起诉材料后,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期限内既没有向律师送达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给律师出具任何立案手续。一晃一年多过去了,该案是否给予立案一直毫无音讯。无奈之下,宋一欣律师于2010年9月13日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十二名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但仍是泥牛入海,没有任何信息反馈。直到2010年12月底,北京二中院立案庭才通知宋律师按照法院的要求完善和修改十四名原告的起诉书。宋一欣律师按照法院立案庭的要求,立即联系各委托人将起诉书一一完善和修改后,委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向北京二中院递交和更换了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立案期限不超过七天,而本案立案却耗用了一年半的时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难可见一斑。

  横生枝节减被告

  2011年3月30日下午,薛洪增律师按照与北京二中院约定好的时间,如期来到北京二中院立案庭递交和更换十四名原告原递交的起诉书和相关诉讼材料,同时递交四名新增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可是当薛律师递交上全部诉讼材料,满心欢喜地等待法院立案庭出具立案手续时,没想到法院又提出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处罚了程文水、刘延泽两个人,没有处罚其他公司,故起诉书中必须去掉其他公司被告的新问题,如果要立案,必须去掉其他公司被告!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程文水和刘延泽等实际控制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并通过上述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中核钛白的股票交易。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和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当事人指使的个人进行中核钛白的股票交易活动,其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

  正是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两位律师才决定把程文水、刘延泽之外的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也列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六家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上述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的规定,为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票提供了股票账户和营业执照等便利,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二是将六公司列为被告有利于提高责任人的赔偿能力,保证赔偿款的顺利执行。

  面临2011年4月16日诉讼时效届满日期的日益临近,宋一欣、薛洪增两位律师心急如焚。如果按照法院的要求去掉六个被告,不但律师要重新撰写起诉书,而且大大削弱了被告人的整体赔偿能力;如果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去掉六个被告,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则会继续不给立案,本案仍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以据此与北京二中院进行交涉,必要时也可以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投诉和控告,但为了使本案能够早日立案,宋一欣和薛洪增律师经沟通后毅然决定先接受北京二中院提出的要求,并连夜重新撰写了起诉书,于次日递交到法院立案庭。2011年3月31日,愚人节的前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才给十四名原告正式办理了立案手续。

  截至4月12日,两位律师所代理的十八名原告的案件全部办理完毕立案手续。而从宋律师首次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算,本案已经过去一年零八个月,才正式完成立案。

  起诉送达成难题

  2011年4月12日,薛洪增律师将新增四名原告的诉状也递交到了北京市第二中院。办理完立案手续后,主办法官就起诉书送达问题与薛洪增律师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建议律师实地核实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法官的要求,薛洪增律师包了辆车立即对被告之一刘延泽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万方兴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查看。然而薛律师到达这两个公司住所地后发现,两地址的经营单位均已不再是这两家公司,而刘延泽及其所在的两家公司迁往何处,无人知晓。经查询工商资料,刘延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6亿元,北京万方兴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也达1亿元。这两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属实,无疑均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按常理不应像从人间蒸发一样,销声匿迹。但自因操纵中核钛白股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刘延泽确实失去了踪迹,连昔日最好的合作伙伴程文水也查找不到其下落了,这无疑会给本案的诉状送达和案件审理增加难度。不过,如果刘延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涉及注册资本不实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旦触犯了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恐怕就不只是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问题了,有些人可能难免牢狱之灾。

  目前,本案被告人程文水接到法院通知后携同刘延泽的哥哥到庭说明了情况,但因没有携带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而未能当场签收法律文书。北京二中院已经向本案两被告邮寄送达起诉书,并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本案。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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